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的适用与推行

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的适用与推行

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外社会科学领域开始了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其主旨在于修正西方国家选举民主的弊端,克服公民的民主权利只限于选举期间的局限性。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印发《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在谈到中国的民主形式时,白皮书指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形式。这是“协商民主”首次出现在政府的官方文件中。不少读者从中西方协商民主文本出现的时间前后推断出,中国的协商民主晚于西方,并且中国政府提出的协商民主理念深受西方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研究的影响。坚持这个看法的人目前仍然不少。实际情况是,中国的协商民主从理念上和制度设计上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前后;从实践的广度来看,涉及政党之间、党群之间、公民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多个领域,涉及城市的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参与,以及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特别是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更具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显著的特点。

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适用的理念

协商民主就是有关各方通过平等协商对话,对公共事务达成共识性的看法,使参与者偏好的形成不仅仅是简单地加总计算,而是注重偏好的转换,注重对提交票决的解决方案利弊得失的充分讨论,从而使这种参与更加理性。与简单计算偏好多少的票决民主相比,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参与者的理性参与,使参与者作出的每一个决策都是建立在充分知情、深度参与、热烈讨论甚至辩论的基础上。一句话,协商民主拓宽了公民的参与领域、增加了公民的参与频率和参与深度,协商民主的广泛参与有利于参与者公共理性的形成,有利于参与者公共精神的培养,有利于参与者参与经验的积累。在中国,协商民主是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共同讨论、协商,形成共识。

在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过程中广泛引入协商民主的理念、形式,对乡村治理的重要问题以及基层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协商民主的办法来加以解决,就能够有效地实现上述目的。主张乡村治理协商民主的人们相信,基层群众可以就应当实现的公共利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深度交流沟通避免产生不合理的偏见和冲动。

这种认识是基于以下理念,即乡村公共利益的发现与实现,离不开基层群众的广泛知情、深度参与;它承认每位参与者对公共利益的认识是不同的,是有差异的,并且尊重这种差异性;为了弥补和弥合这种差异性,通过对话沟通讨论协商,形成共识性的看法,以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乡村治理协商民主注重参与,注重对每个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审慎的分析、理性的选择。它不同于以往简单加总,计算每位参与者的偏好,而是注重对公共事务的深度参与。可以说,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过程就是训练参与者的参与经验过程。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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