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思考
协商民主的核心问题,主要是谁与谁协商、协商什么、怎样协商、协商结果的应用,这涉及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以及协商结果的效力。在乡村治理中推行协商民主离不开对这些问题的回答。
乡村治理中的协商主体有乡村党组织、自治组织、政权组织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利益相关方。这里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基层群众的参与问题。对于乡村治理协商民主的参与容易形成两个极端,一种情形是多数村民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兴趣不大,很少参与,即使有些农村对于参与协商讨论的村民进行一些误工补贴,仍然有不少村民认为参与协商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另一种情形是部分农村参与过度,许多事情“议而不决”。可以说,协商主体的提出、选择、确定、变动,涉及一系列的问题,协商主体是否广泛将直接决定协商民主参与者的比例、比重。在自然村或者中心自然村这样的范围小、人口少、公共事务比较简单的层面,鼓励更多的村民参与,有利于基层群众参与经验的积累、理性参与意识的培养。
协商的内容。乡村治理的协商内容主要是关系基层公共事务处理和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一些农村在推行协商民主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主要讨论个人的、小团体的权益纷争到村庄整治、公益事业发展等较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公共事务,经历了一个从初期的解释、答复群众的意见建议要求到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政议政的转变。这种转变就集中反映到乡村治理的协商内容中。如何进一步丰富协商内容,使之更有针对性、公共性,更有利于协商民主的有效性,将考验基层治理决策者的执政能力。
协商的程序,即议事讨论的规则。比如,如何保证每位代表平等地表达意见、主持人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体现、开展协商辩论的具体程序如何设计、表决机制的运用方式怎样,等等。可以说,程序正义才能导致结果正义,不公正的程序很难设想会有公正的结果。因此,如果不对上面的协商程序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就会导致整个议事过程出现发言不规范、召集人倾向性明显、重表决轻协商等情况。有不少学者建议,在基层协商中可以参考《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一些具体做法,结合地区特点,形成行之有效的议事程序。
协商结果的运用。协商活动充分保障了参与者的参与权,但协商结果如果不与所讨论议题的决策“挂起钩”来,会造成“你讨论你的,我决策我的”现象。如果出现这种现象,必然会影响协商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伤害其参与的功效感,必然会使其产生“参与没有用”的感觉,这不利于协商民主的持续发展。因此,决策部门要珍视协商的结果、重视协商过程中参与者的意见,通过科学程序将这些意见转化为决策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乡村治理协商民主的有序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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