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我国的涉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十年前的落后模仿到今天的世界级巨头公司,其焕发出的拉动力和引擎不可忽视。颇具标志性的事件是2013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依靠网络为平台募集的货币基金——“余额宝”,“余额宝”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在全社会做了一次科普,大众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逐渐多起来,之后的微信红包、P2P、O2O、众筹以及微众和微商银行更是引起了各界广泛的关注。
互联网金融终究是金融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金融行业是具有典型的联动性和外延性行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反复讨论,整体来说对监管的需求明显。历经研究讨论,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终结互联网金融的草莽时代,使其正式迈入规范的发展阶段。
《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基准
金融是实体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资源配置。在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的经济新形势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对这部分的金融服务存在欠缺。传统金融不能有效覆盖的部分,互联网金融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功能。
依靠市场力量为稀缺资本寻找到实现最优价值配置,互联网金融在小微金融和普惠金融方面进行的尝试起到了“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互联网金融的构建给予了指引。
《指导意见》的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更加规范有序发展。基准是行业良性发展的必需,依靠准则对前期的参差不齐发展进行梳理,才能打击投机取巧,壮大正规企业。《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明确发展要建立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之上;同时指出发展的原则为“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明确监管的必要、方法和适度,政策的主线以宽松为主。这种寻找发展和监管平衡点的动态模式是符合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在不同的经济运行状况之下,监管的选择也需要与时偕行。
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其本质仍然归属于金融。从经济发展来看,政府是否应该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是经历过反复争论的。在经济周期的影响下,对金融体系从去监管、到加强监管、再到监管放松常常是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当金融危机可能出现或发生的时候监管就显得重要起来,在需要发展金融创新、新金融萌芽的时候,监管自然就依靠市场规律处于松弛状态。金融监管的理论在经历次贷危机之后,有了突破性的发展,确立了监管是金融的内生变量,即监管在金融行业不是资源的浪费而是必备条件。由此,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监管分工以及今后将出台的监管细则是恰逢其时。
适当的监管不仅仅是预防金融危机的必要手段,更是维护日常金融机构平稳运行的保障。我国的金融体系监管较为严格,没有受到严格监管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隐患。既然互联网金融归属于金融,具有金融的特性,度过了前期粗狂式的草莽生长期之后,只有纳入适当的监管才能保证后续的成长。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务表现形式采取分类监管的办法,分类的基础是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核心监管体系。例如,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归由人民银行负责,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监管。从案例分析的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各个业务形式中,最受关注的、发展速度最快、风险暴露最多的还是P2P领域,而导致P2P风险突发的还是平台风险。根据《指导意见》P2P归于网络借贷,属于银监会监管,同时客户资金使用第三方存管制度,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P2P公司自有资金完全分开管理,大大提高了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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