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消费作为最终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最直接的推动力。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居民消费已由温饱型逐渐向追求品质、注重个性化升级,对商品质量安全、售后服务、购买便利化程度等要求迅速提高,但是由于居民消费多为个体行为,对商品信息了解有限、个人维权能力也非常有限,在消费过程中属于相对弱势一方,因此应完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和安全感,使其放心消费、愉悦消费,从而扩大居民消费。
1.构建全方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消费领域的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所涉及的内容日益纷繁复杂,因此可统筹考虑设立专门机构保障消费安全,并建立跨领域的法律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美、日等国在消费者保护领域都拥有专门机构。美国在国家层面上,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共同在竞争主体、标准制定、市场准入、检验检疫等方面保障消费安全;在州政府层面,一般设有独立的消费者事务部,负责消费者教育、防范提示宣传、执行消费者保护法律等职能。日本于2009年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者厅”,统一管理有关消费者的行政事务。上述国家除了传统意义上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人格尊严,产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内容以外,还建立了针对住房、金融保险等特定商品购买过程的专门法律,对地产中介、旅行社等服务机构加以规范的法律,以及专为保护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消费权益的法律。
2.建立完备的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当前,我国商业诚信体系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消费。应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居民消费满意度。建议构建产品质量全程追溯体系,制定统一的产品编码标识规范,在生产、检验、监管和消费各个环节建立信息记录体系,并构建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产品供应链全程可追溯、可监管,堵塞市场监管和质量认证程序中存在的管理“空白”,从源头上切断不诚信产品进入市场的通道;建立独立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制定商业信用标准、建立商业诚信档案数据库,允许专业机构和消费者进行查询,减少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运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各类检测信息结果,推动信息透明化、实现信息共享,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建立行业诚信联盟,由行业组织制定统一标准,对违反企业进行严惩,使“诚信”成为企业一种自律行为;引入媒体和公众监督制度,在商誉上加大其制假售假成本。
3.进一步启动互联网+流通,挖掘消费潜力
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创新消费方式。一是积极发展O2O销售模式,将线上与线下资源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流通渠道的畅通,还可改变企业的生产模式。如服装业O2O模式,大数据支撑服装企业精确地掌握消费者需求,企业可以在预售阶段在网上展示样衣,根据消费者的订购情况做生产计划。二是加快普及移动互联网零售。智能手机、平板电脑、3G和4G网络的普及,推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移动购物,为促进移动购物的发展,应尽量简化移动支付流程,实现移动互联网购物的真正便利化。三是推动零售商与社交网站合作,开展销售推广,利用即时通讯和社交网站与消费者建立联系。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站开展商品信息推送、用户参与商品设计、抽奖等品牌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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