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怎样的民法典

中国需要怎样的民法典

●我们的民法典除了考虑保障经济发展之外,也要考虑社会公平的价值,保护弱势群体。既要强调意思自治,还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既要强调形式正义,更要追求实质正义。

●民法典应当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去除计划经济色彩,扩大民法对经济活动的调整范围,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关于民法典立法体例的争论,除了德国式以外,还有所谓的“松散式、联邦式”思路,以及“现实主义”、“理想主义”、“人文主义”等等不同称谓的思路,本质上不外乎德国式、法国式、英美式以及上述模式的演变。

●中国民法长期以来继受德国法,我们构建的民事权利体系源自德意志法学理论,现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推倒重来。德国潘德克顿式立法体例是我国民法典的理论皈依,也是历史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编纂民法典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大战略的一项具体内容。民众的意志通过党的文件体现出来,意味着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已在社会形成共识。作为进入新世纪的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它应当具备何种精神气质,采用何种立法体例,这些成为我们目前所关心的重要问题。

民法典应该体现什么精神价值

既要体现形式正义,又要注重实质正义

民法典伴随着自由、平等观念的出现和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而产生。《法国民法典》最大的进步在于承认人的法律资格上的平等,赋予人在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与公正,另一方面则是限制了公共权力,保护私人所有权。这个时代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民法典实现法律的形式正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文明的进步,人们意识到片面强调私人所有权的保护有时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不足以维护社会实质上的公平。我们讨论的法律基本的价值,不是经济领域所讨论的价值目标,把利益最大化。法律的价值目标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把蛋糕切得公平,贡献大的人得到的多,除此之外,弱势群体、贡献小的人也可以吃到。因此,我们的民法典除了考虑保障经济发展之外,也要考虑社会公平的价值,保护弱势群体。既要强调意思自治,还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既要强调形式正义,更要追求实质正义。

应当正确反映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民法典承担了推动社会变革、经济转型的重要使命,需要反映新的社会需求和价值取向,奠定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根基。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确认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基本法。然而,我们现行法律体系中许多规定陈旧、与现实脱节,一些固有制度也需要加强研究。

物权法上仍使用的国家、集体等所有制的概念,就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主体。这种所有制上的抽象概念取代法律上具体的民事行为主体概念,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国家和公有制企业正常进入经济活动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再比如,《民法通则》的法人制度和商法脱节太大,与商法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所有制操作模式下的公司体制距离很大。民法典要作为将来的民商基本法典,在一些重要概念和制度上,应当体现和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现实中的许多问题,除了通过政府管理来解决外,还应该更多通过市场手段解决。例如,人口与环境问题,通过立法设置碳排放权、水权等,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利可以流通、市场化,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还能通过市场化的价格机制防止资源的过度开发、促进环境保护。

因此,我们的民法典不仅应当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去除计划经济色彩,通过法律知识体系的更新正确反映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提供行为准则,而且还应当设立规则引导民事活动,拓展民事活动的空间和范围,扩大民法对经济活动的调整范围,从而推动简政放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让“看得见的手”逐步退出微观事务,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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