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怎样的民法典(3)

中国需要怎样的民法典(3)

理想主义法国模式

《法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大全的《法学阶梯》,采用三编制。但不同于《法学阶梯》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结构,《法国民法典》基本结构为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编,如果将二、三两编合并,其基本构成为人法和物法两部分,对应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国民法典》这种人与物对应的结构,突出了人的地位和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具有人文主义色彩。有学者按照这种两分法模式进行编纂,并进行改良,设计出了一部“绿色民法典”。但主要的问题是,这种模式不是总分结构,缺少对一般规则的提炼,仅两编难以涵盖民法体系,缺少开放性。如果强行将不同种类的内容并入这两编,会导致逻辑结构上的混乱。故而又称之为“理想主义”模式。

人格权要不要独立成编

世界上现行的大陆法系成文民法典,体例上主要源自《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目前我们所看到的主要是过去起草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立法体例主要是基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制总分式结构的演变,五编制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有学者在德国五编式的基础上提出了七编式,将债权编分解为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的总分式结构,形成民法典的“双层”结构。还有八编式,即在上述体例中增加人格权编。

其中有一个问题,人格权要不要独立成编。

支持者认为,传统民法“重物轻人”,过分强调对财产权的保护而忽略对人格权的保护,与时代精神不符。反对者认为,21世纪的民法典的确应当具有人文主义关怀,但人格权的重要性不是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决定因素,且人格权和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制度无法分开,因此不能单独成编。

应该看到,民法典的人文价值不能仅体现在对人格权的保护上,而是应当体现在对民事主体的规范及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上。人格权独立成编也不太符合潘德克顿民法体系的基本逻辑结构。潘德克顿法学中,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行为理论是核心制度,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加上法律行为,涵盖了民法全部体系。其意义是,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法律行为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权利取得和变更的主要依据,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是由于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人格权是自然人主体的专属权利,人格权大多属于绝对权、非财产权利,它的取得和变更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理应放在自然人一节中专门加以规定,而不是独立成编,显得突兀。

中国民法长期以来继受德国法,我们构建的民事权利体系源自德意志法学理论,现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推倒重来。德国潘德克顿式立法体例是我国民法典的理论皈依,也是历史选择。因此,我们的民法典体例不能采取“松散式、联邦式”的汇编式或者法国式的“理想主义”模式,而是应当沿袭我们的法律传统、现有法律体系,以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采用总分结构,按照总则、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内容即权利义务的基本逻辑结构,构建出属于自己的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是一项浩大、繁琐的工程,需要许多人长期的努力。在世人的期盼下,党的文件明确规定民法典编纂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民法典编纂已被列入日程,开始进入一个有序而系统的制定程序。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的“三步走”方案:首先是要对现行的《民法通则》进行修订,改造为民法典总则,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第二步是通过统一的科学的法律思想、法律技术,同步整合我国现行数目庞大的民法立法群,进行民法法律体系化的编纂工作,将民法群体修订为一个符合法律科学的和谐一致的系统;可以预见未来的5到8年,中国自己的科学化、体系化的民法典将在前两步基础上逐步成型。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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