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管理条例的最大意义在于“法的进步”

摊贩管理条例的最大意义在于“法的进步”

日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专家表示,长期以来因难以取得合法证照而一直处于“走鬼”、“地下经济”地带的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小摊贩,有了法律保驾护航。正当持证开档的“草根创业”者又能否搭上“大众创业快车”?(8月3日《新快报》)

在食品行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和食品小摊贩被统称为“四小”,由于其规模过小、场地狭窄、门槛较低再加上数量庞大,一直以来都是行政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在很多地方,四小摊贩往往在行业之中,数量占了大多数。由于法律规定的准入门槛过高,若完全按照标准化去衡量,“四小”食品摊贩根本达不到条件,自然也无法进行许可管理。为此,《食品安全法》则明确规定,对于四小行业的监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于数量庞大的四小食品的监管,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然而长期以来,摊贩管理立法的制定落后,导致监管处于事实上的无法可依的状况。由于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本辖区的管理办法,摊贩的管理就处于真空状态。相关行政机构虽然有监管的责任,然而却不知道如何管,怎么管。于是呈现在公众面前的场景是,“四小”食品几乎都是无证无照,而其违法之后也很难做出有效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制定,显然具有补缺的作用,使得困扰行政监管的依据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行政执法部门有了法律作为武器,就可以对处于失控的“四小”食品行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尤其是实行登记管理的办法,解决了“四小”食品无身份的问题,无证经营将按货值罚款的合理性,也能让行政处罚不再“无从下口”。否则,“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面对生存需要的“四小”食品,也会显得苍白无力。

从无到有的立法,首先填补了法律层面的空白,也使得治理的责任和手段实行了统一。尽管其效果还有待观察,不过这首先实现了“法的进步”。实现社会法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既包括法律的制定,又包括对其执行。但要首先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后续的步骤才能跟上。面对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散乱差的“四小”行业亟待整改,如此重要的安全问题,却没有法律作出支撑,使得行政监管无能为力,如此状况可谓对法治的莫大讽刺,也说明当前的社会法治还处于相当低级的层次。

有了“法的进步”,也就意味着迈出了极为关键的第一步。不过,“法的进步”不能仅是体现在立案层在, 执行和落实层面如何,也是社会法治的整体要求。当然,这也要求监管部门要适应形势的需要,不断转换思想观念,在监管与服务之间寻找均衡点,在实际的管理实务中,做到堵疏结合,让执法与民生有效的结合起来,做到两者都要有效兼顾,同样是一道复杂的法治命题。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