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和1968年,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领土庇护宣言》和《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补充了“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和“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两项原则。这两个原则与上述纽伦堡审判所适用的七个原则合起来,构成现代国际法惩办战争罪犯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1967年联合国大会《领土庇护宣言》、1968年联合国大会《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7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98年罗马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以及前卢旺达国际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审判实践,都明确肯定了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对新的战争罪概念的管辖权。)“纽伦堡原则”的确立,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使今后在处理战争罪时能够有法可依、有律可循。
纽伦堡—东京审判在组织与程序等方面,也为以后的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提供了范例、积累了经验。纽伦堡—东京审判的参加国之多、审判规模之大、审理时间之长都是空前的。法庭受理和审查了数以万计的证据,有关证据资料达8000件,其中检察方的证据资料为21200页,辩护方为26800页;听取了数千名证人的证言,仅出庭作证的证人就有12个国家的419人;经受了多种语言相互翻译的考验,留下了几千万言的庭审记录,仅法庭英文速记记录就达48412页(日文为10卷千万字以上);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这一切,都推动了国际军事法庭组织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法的发展。
纽伦堡—东京审判也是一次世界范围的国际法制教育。在法庭开庭期间,每天均有世界各国的记者参加,记录着庭审情况的新闻稿件、照片连绵不断地从纽伦堡和东京向世界各地发送,以飨世界各国人民。在中国,东京法庭开庭后,《大公报》《申报》《新闻报》以及延安解放区的《解放日报》等各报纸都纷纷加以报道,以便及时让中国人民知晓有关审判的情况。单就《大公报》而言,在东京法庭开审的头三个月(1946年5月、6月、7月),几乎每天都有报道此次审判的专栏、专电。事实证明,这种客观上形成的世界性的国际法制宣传、教育,是有相当积极的意义的。要维护世界的长久和平,使各国和平相处,发展各自的民族经济和文化,不仅要有各国国内的法律和法律秩序,也要使各国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维护国际的法律秩序,而各国人民正是监督自己政府建立这种法律秩序的主力军。
东京审判作为正义必然战胜邪恶的见证将永载史册。
(本文摘自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勤华等合著《东京审判———正义与邪恶之法律较量》一书,刊发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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