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基层纪委查处的一些涉及经济问题的腐败案件中,有一类问题应当引起重视,那就是一些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营利活动,牟取私利。
基层干部虽然职位不高,却拥有许多实权,直接管理着一方事务,很容易利用手中权力从事营利活动,牟取私利。这类问题一般比较隐蔽,表面上不会与群众发生直接利益冲突,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但却涉及基层干部行使权力能否做到公平公正,是否会与民争利、以权牟私,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基层干部参与营利活动的表现种种
以亲属名义经商办企业。在职权范围内,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开办相关经营性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提供一定的信息和便利,或直接帮助亲属承揽业务,增加经营收入,自己从中分得利益。如某市农机管理局原副局长杨某在任职期间,以其妻子的名义与其表弟、妹夫等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农机设备公司,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农机局组织的农机推广活动中,将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向农民进行重点推广和宣传,并按照销售台数,在公司领取报酬。
与他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出资与他人合伙开设公司,有的就单一项目与他人合伙,然后利用职务便利,承揽项目,共同牟利。如某市教育局电教馆原馆长谌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出资与他人合伙多次参与教育系统课桌椅采购项目,从中获利数十万元。
入股管理对象的经营项目。利用职务之便,入股管理对象的经营性组织,在平时经营活动中,利用职权为管理对象提供便利,给予照顾,获得超额的分红。如某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叶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出资10万元入股管辖内的一网吧,几年获利数十万元。更有甚者,少数权力较大的部门干部直接以“入干股”的方式,为管理对象提供“帮助或保护”,获得分红。
私自在企业中兼职。有的基层干部私自在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企业牟利,自己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如某镇水管站副站长谢某在该镇土地整理项目中既担任甲方施工现场代表,又在施工方兼职按月领取报酬。
亲属在营利性组织中任职。有的领导干部让自己的亲属到管辖范围内的营利性组织任职,在需要时,利用职权通过亲属帮助营利性组织牟取利益,然后收取好处费。如某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李某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为其侄子谋得某投资公司法人兼执行董事一职,在该公司开办运营期间,李某还以隐蔽的方式参与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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