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另一种“牟私”行为 (3)

权力的另一种“牟私”行为 (3)

导致查处难的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暴露出的违纪手段也逐步向隐蔽化、边缘化的方向转变,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精于此道,千方百计钻法律、纪律、政策的空子,与法纪打“擦边球”,牟取所谓“合理、合法”利益,如一些违纪违法行为并不表现为直接贪占,而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牟取利益等。而相对于日趋隐蔽的违纪违法行为,一些基层纪检监察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匮乏,尤其遇到涉及工程、财税等新型案件时,不借助专业部门力量就寸步难行,这些应对新形势新任务能力不足的短板,亟待加强。

形式隐蔽,发现有难度。这类问题表面上一般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营活动,违规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都是在暗地里进行,除当事人外,其他人不会知道其中的问题。所以举报的比较少,或者举报的内容不详实,导致问题很难发现。

手段狡诈,取证有难度。这类行为都是暗箱操作,与利益相关方形成利益共同体,违纪对象一般不会留下直接证据。言证方面,其他当事人不会主动作证;书证方面,违纪对象一般不会在重要文书上签字署名,其他书证在一些经营组织中也很容易被隐毁,很难取得比较全面、直接的证据。

行为复杂,定性有难度。为规避纪律规定,有的并不经商办企业,也不参与经营活动,而是以投资的形式获取收益,特别是在非企业的经营组织中投资入股,或者投资购买房地产经营。这些在党政纪处分条例中没有详细的规定。同时资金往来也是鱼目混珠,使违纪获利数额很难准确计算。对于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也没有参考依据。这些都给违纪问题的准确定性造成难度,导致处理畸轻畸重。另外,对拥有一定公共权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此类问题,处理依据也很不充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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