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另一种“牟私”行为 (2)

权力的另一种“牟私”行为 (2)

基层干部以权参与经营活动的各种手段

不管是以何种形式参与的经营性活动,为获得最大利益,参与者会充分利用自己的职权,采取不同手段,为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提供内部信息。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内部信息,第一时间向与自己利益相关对象提供,以形成信息优势,提升营利竞争力。有的是在本单位项目对外招标时,以这种信息优势承揽项目;有的是新出台政策时,获得政策性优势,赚取利益。

设置排他规则。在招投标项目中,制定招标文件时,利用职务制定一些有利于与自己利益相关对象的条件,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从而获得项目。或者在制定影响经济行为的政策中,设置一些门槛,让利益相关方获得最大利益。

利用职务影响承揽项目。主要是向下属单位、其他部门和管理对象打招呼,要求提供便利,让利益相关方承揽业务。有的还用管理事项跟打招呼对象做利益交换,用权换利。权力较大的还会直接确定项目承接方。

低投入高回报。利用职权与利益相关方做交换,名义上是正常投资,但实际上以较低的投入甚至不投入,获得较高收益。

借用资质承揽项目。在管辖范围内有较高收益的项目时,采取与他人合伙借用相关资质参与项目的竞争,结合其他方式承揽项目,获得收益。

弄虚作假。主要是利用手中权力和熟悉的业务知识,帮助利益相关方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在审批、参与竞争过程中蒙混过关。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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