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信息化浪潮中的机遇与作为(4)

新一轮信息化浪潮中的机遇与作为(4)

——访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您如何看待我国在新一轮信息化浪潮中的互联网立法?

邬贺铨: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的映射,适用传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但它的出现也在部分环节和部分领域改变了传统法律关系要素的内容。互联网犯罪成本低而惩治成本高,出现了很多基于互联网的新的犯罪行为,Cyber空间扩大了国家安全的维度,互联网的虚拟性使主体的真实性识别发生困难,互联网上虚拟货币等新的财产形态难以认定,互联网多点接入的跨界性对行政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挑战。尽管在过去十多年中,我国已经相继出台各类与网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00多部,但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化方面的立法仍明显滞后,不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我国网络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部门规定多难免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着力管制多,关注发展少,对个人权利保护考虑不足,甚至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被下位法剥夺的情况在中国互联网的管理中时有出现,本意要净化网络空间,结果却抑制了创新、阻碍了互联网产业与应用的发展。

我们要尽快补足我国网络立法的短板。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通过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高居世界之首,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知识产权、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等四大领域。在“9·11”事件之后,美国加强了信息安全的立法,先后推出了《联邦通讯法》《联邦监听法》《对外情报监视法》《执法通信辅助法》等,既明确网络安全的要求,又为信息监管提供法律保障。我国的基础设施基本上都有一部行业基本法,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但缺少电信法和广电法,更缺少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需要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立法。大数据挖掘需要有法可依,要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提倡数据共享又要防止数据被滥用,要区别个人数据与隐私,前者强调归属于本人的可识别性,后者强调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密性,要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鼓励对用户数据的挖掘。信息安全的监管也需要有法律来界定,明确规定信息监管的适用对象,把监管纳入法制轨道,既要打击网络犯罪,又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要塑造一个良性有机的立法环境,在立法层面需要考虑如何让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到网络社会的管理和建设。最近很高兴看到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家安全法》,明确“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将从技术、应用和管理包括立法方面强化网络安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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