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部提拔“破格”变“出格”

防止干部提拔“破格”变“出格”

大多数干部应当按规定逐级提拔,但特殊情况下对个别优秀干部予以破格提拔,既符合干部成长的特殊规律,也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破格提拔干部工作不透明、不规范、不严格,甚至“破格”变“出格”,违规破格提拔干部,借“破格提拔”之名行谋私之实,广受社会各界的质疑和诟病。

什么条件下才能“破格”

按照新修订的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可以破格提拔干部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干部“特别优秀”,二是“工作特殊需要”。

“特别优秀”,是指干部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工作特殊需要”,是指应当符合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等三种情形之一。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破格提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中的“年轻”一词,说明能否破格提拔与干部的年龄大小无关,破格提拔不再是年轻干部的“专利”。

什么“格”可以破

破格提拔的“格”,是指干部的任职资格。具体来说,主要是《条例》第八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分别是: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可见,这些“格”无外乎干部的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年限和文化程度等内容,都是外在的量的规定,与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道德素养、业务能力等履职所需要的核心素质无内在关联。《条例》要求,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能突破《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担任各级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也不能突破党章所做的党龄要求。同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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