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改革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把司法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持续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系统地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在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党不断创新司法和司法改革理论,提出司法权是裁判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司法的价值功能是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根本尺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评价标准是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依法推进改革。科学的司法理论指引着司法改革既大刀阔斧又积极稳妥地开展。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理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习近平同志还深刻阐述了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系,指出法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依托,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学理论的新概念,是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纲领,也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又一个原创性贡献。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在理论上也需要一个统领性的概念,这个总抓手、这个统领性概念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一字之差,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升级。
良法善治理论。世界上有多种法治模式。我们党在考察和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模式,主张良法善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谓“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就是体现民意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便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实现良法善治,以人为本是根本,科学立法是引领,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良法善治理论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改革与法治关系理论。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由此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形成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的局面。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一方面,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使其更加定型化、精细化,并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另一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改革驱动法治现代化。改革与法治关系理论既丰富了法治理论,也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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