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助力西藏50年蜕变(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助力西藏50年蜕变(2)

推动西藏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首先突出的表现是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次表现在西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且享有中央政府的特殊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贯彻和实施,对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起到了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的重要作用。第三表现在西藏人民在文化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指导下,自治区能够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继承发扬民族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促进西藏各民族关系长期和谐稳定。西藏自治区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除藏族外,那里还有汉、回、门巴、珞巴、纳西、怒、独龙等十几个民族的同胞世代居住,并建立有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乡,所以保证西藏各民族的团结是其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鼓励、支持和提倡各民族成员采取健康有益的方式抒发其感情,保护其合法利益,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为西藏各族人民提供了良好的文化氛围和生活环境,维护了地区稳定和民族团结,服务于我国的长远大计。

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的50年是风风雨雨的50年,众多历史事实说明,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西藏人民的利益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是西藏社会进步的必然。达赖集团不顾西藏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和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行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凡是妄图破坏和改变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也是包括广大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所不能允许的。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确保西藏长期稳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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