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助力西藏50年蜕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助力西藏50年蜕变

纵观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建制构想,经历了从“民族自决”、“民族自决”与“民族自治”混用、“民族自治”、再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变化过程。我们现在所说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同于民族自治,其自治权是有限的且明确的,是限于中国领土内的西藏地区的自治。这个变化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对民族、民族权利、国家政体、制度构建的认知提高及建制日益健全。

西藏地区与不同于其他民族地区,以1959年3月为界线,区域自治有两个不同阶段。

前者是从1951年5月23日起,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建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实现西藏和平解放;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但是此时区内三个地方政权并存,达赖名列第一,担任筹委会主任,部分贵族及上层人员任官员。

后者是从1959年至1965年,通过各方面长达9年的积极筹备,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在西藏正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个地方政权实现统一,西藏广大农牧民从此享有了当家作主和自主管理西藏地方事务的权利。

1965年至今,50年间,西藏无论从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地区生产总值增长了68.5倍,年均增速达到12%;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5万公里,彻底摆脱了旧西藏没有公路的困境,逐步形成了交通网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0730元;230万农牧民住进新房,全区农牧民人均住房面积增加了二至三成。

一个个鲜活的数据告诉世人,现在的西藏早已不是封建农奴制压迫下的野蛮、残酷、落后的旧西藏,而是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文化繁荣、民族融洽、社会稳定、生态良好的新西藏。这些改变都与民族区域制度的实施紧密相连。

自1992年以来,中国政府发布了十二册关于西藏情况的政府白皮书记录西藏自治区日益月异的变迁,其内容涵盖了主权、人权、文化、生态环境、民族区域自治、民主改革、和平解放等七方面重要内容,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对于西藏建设发展的合理布局和长远规划。近日发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更是涵盖了西藏历史变迁、政治制度、人民权利、社会民生、文化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生态文明建设等诸多内容,这是对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五十年来的全面总结,更是为西藏自治区的未来发展指出发展方向和总体部署。宏观上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西藏自治区的伟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确保西藏地方政治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章第2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第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这些规定从法理上确认了西藏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不可分割性,各民族地方自治权利的获得与实现都以承认的国家统一性作为前提。为限定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明确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提供了法理依据,成为实现西藏地区政治稳定的前提条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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