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畏”方能有所为

有所“畏”方能有所为

5f756195nccc0eaa4f23c&690

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说,“畏”是一种警示与告诫。同时,也是一种自律与追求,为党和人民工作要有所“畏”,敬畏历史、敬畏法律、敬畏人民、敬畏人生。

有所“畏”,才能用权为民。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用党纪国法严格要求自己,将手中的权力用对、用好、用实。

有所“畏”,才能廉政为民。要始终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在各种考验面前永葆政治本色,以廉洁自律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

有所“畏”,才能勤政为民。要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放在心上,真正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耕种成“示范田”,向历史、向人民、向自己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党员干部应时刻将“畏”铭记于心,始终保持一种警觉—有所“畏”,才能有所为。

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