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所谓抄告制度,就是将个体的违法行为,通报给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在已作出处罚的基础上,再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管理,以达到“管好自己的人”之效。如果单纯从管理的目的来说,有更多的管理主体介入,尤其是“单位人”制度得到了发挥,那么对于遏制违法行为,确实具有“共治”之义。然而这种单位化管理模式,只有在人身依附的年代,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时下若“历史重演”则可能适得其反。
事实上也是如此,在时下,单位人和自然人的关系已悄然发生了转变,集体与个体之间也完全分割。一个人首先是独立的自然人,然后才是有雇佣关系的单位人或者社区人。问题在于,个人违法是一回事,在单位违规又是另一回事,通报之后既无法让单位追加处罚,也顶多是所谓的教育了事。问题在于,交通违法行为分为恶意和无意之别,单位也没有追加处罚的权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单位在接受采访之时,以“一切按国家规定去执行”作答。
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应该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交警部门及时将交通违法人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以及其姓名、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如果抄告到所在单位,单位应该对交通违法人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做出反馈。交警应该立当备案,对于交通违法多次的屡教不改应该建立黑名单,对于交通违法较多的单位应该及时通报,并受到株连式惩罚,并定期对被抄告单位的人员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曝光,这样所在单位有了责任感和危机感。
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应该与所在单位挂钩,对于没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反之对于那些有违法违章较多单位应该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与一定的处罚,这样“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就有了一定刚性约束,员工由过去“不就罚几个钱”的无所谓到再次受到单位的二次处罚而不敢违法违章,可以避免过去交警“一抄了之”,单位不买账的尴尬。做好“抄后”文章,才能真正发挥交通违法抄告制度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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