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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光泉:社会变迁与中国政治的现实选择(2)

二、中国当下的政治走向

我说的这些状况,基本上还是思想界的状况。下一步中国朝什么样的方向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怎么看。今天我们的主题是“中国当下的政治走向”,是中国选择什么样的道路。我们喊的最多的,一个是民主,一个是法治。但是对于民主和法治的理解却有着巨大的不同。中国当然要选择走民主的道路、走法治的道路,但是这个道路怎么走?我们还是要看个案例。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背景下的一个事件,叫苏格拉底之死。公元前399年,雅典的民主制度判了苏格拉底死刑。雅典在那个时候就实行民主制了,雅典的民主制度在今天看来都是大家梦寐以求的。它的城邦不大,有人说它在鼎盛时期也就是20万人左右。当时亚里士多德形容一个好城邦有多大呢?站在高处,目光所及能够看到边,就是一个小国寡民的状态。在这个国家里面,几乎所有的公共事务都是通过大家投票来决定的。比如说执政官,大家投票产生,有的时候觉得投票还不够公平,那就轮流。人太多了,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轮上,怎么办?抓阄,抓着谁是谁,只要你生命足够长,总有一天你可以当成城邦的执政官。这样的一套制度带来了雅典空前的繁荣和强大。为什么?民主有一个非常大的功能,就是社会动员能力。在这样的国家当中,民众有一种自豪感,他觉得这个国家是我的,我是这个国家的主人,所有的事情都是自己决定的。在这个国家里面,你如果不参与公共生活,不参与国家的管理,你甚至连人都算不上。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那本书开篇就说了一句话,“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反过来说,你只有参与政治你才是一个人。所以雅典人很为他们的这种制度自豪。

伯罗奔尼撒战争初期的时候,雅典赢了。为什么赢?它的社会动员能力太强了。那个时候的战争不是今天的战争,所有战争的保障、供应都不是由国家来完成的。你要做一个步兵,你那身盔甲,包括武器都是自己掏钱买的。所有的适龄青年是没有权利拒绝国家征召入伍的。所以很多人都上了战场,为了保卫这个制度,为了保卫自己的国家去浴血奋战。雅典有个传统,每到冬季的时候,就要为在战场上战死的这些将士们举行一个葬礼,雅典的执政官伯里克利在葬礼上发表过一个气壮山河的演说,这个演说被全文记载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里面。这个演讲当中,伯里克利说,这个国家不是去给别人炫耀武力的,我们带给希腊的光荣是民主制度。他说这个国家所有的事务都是由城邦里的公民门自主做出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整个希腊的学校。他说我们给他们树立了一个榜样。这个演说反映了雅典人为他们的民主制度而自豪。

但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后来的形势急转直下。雅典最后失败了,败得一塌糊涂,被迫跟斯巴达签订城下之盟。怎么输的呢?有各种说法,有人说当时发生瘟疫,死了很多人;也有人说城邦太小,国力不支。但是现在研究证明,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它的民主制度。其实,民主制度和简单多数制度不同,因为后者是在一切政治问题上由多数人选票决定,但少数人的权力有可能在滥用的多数权力当中受到侵害。在基本的人权问题上,宪法和法律必须防止一个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随意加以侵害和干涉。比如说婚姻自由,这是法定的自由。不能说我们大家都不同意你结婚,你就不能结婚了。你不能用民主否定法治,也不能用民主去否定自由。在人权的范围之内,是不能够用民主的方式来表决的。比如说今天选择班长,可能大家选谁都无所谓的。但是如果大家今天选出一个人拉到20层把他扔出去,你们就是都同意,我也不敢这么做,这是违法的。但是在这个社会当中,民主和法治之间的界线在哪里?我们在社会公共生活当中,往往用多数人的名义,基于公众的利益、民众的利益,肆意地去践踏公民个人的利益,这种现象大量存在。

由苏格拉底之死我们得出来很多的思考,这些思考既包括民主上的,又包括法治上的。比如说我们在法院判决的时候,能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判决?恐怕很难。多数人可能基于一种义愤来做出判决。法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老百姓的意见为准绳的。我们过去有一句话,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话本身是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西方法院里面,包括香港、澳门,你去法院都可以看到,它门楼的上面有一个雕像,是一个正义女神的雕像。女神左手拿着一个天平,代表公正,右手拿着一把剑,代表国家权力。注意,它脸上有一个黑带子把眼睛蒙上,这代表公正。就是法官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你只需要秉承自己的良知和国家的法律,而无需听从外界任何声音做出判决。他不需要耳听八方,去听取不同的意见做出判决,甚至有很多国家在进行重大案件审判的时候,都把这些陪审员关起来,不给你提供报纸,也没有电视。你需要做的是查事实是不是准确,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秉承你作为一个人的良知来做出判断。

所以,在民主和法治这些最基本的问题上,有太多的东西需要我们去思考。民主之所以从苏格拉底那样一个导致了多数人的悲剧的时代,那种存亡政治,发展为当下的一种民主政治,并且全世界都朝这个方向去发展,包括我们,也把它作为一个核心的价值观念。这中间最大的变化是什么?就是给民主套上了法治的笼子,给它规定清楚,哪些能民主,哪些不能民主。属于自治范畴的、自由范畴的,就不能民主。今天中午吃什么?吃臭豆腐还是吃红烧肘,让他自己决定。她愿意嫁给张三还是嫁给李四,让她自己决定。因为这不属于公共事务,这样就防止民主出现极端的情况。

而这里面我们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今天我们强调法治对民主的这种约束作用,那法治是个什么东西?如果我们全民都去背这些法条,会造成很大的资源的浪费,没有必要。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反对法治?不是,我也主张普法。但不是普及这些法条,而是法治精神。

比如说大家在道路上每天都很堵,人和车之间的矛盾,路权之争越来越尖锐。东北某个城市通过了一个《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当中规定,如果行人违章,发生了车祸,司机不负连带责任。老百姓把这样一个条文简洁地表述为“行人违章,撞死白撞”。这种情况在前两年,北京市修改自己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时候,出现了这样的争议。有一天我从北师大西门出去,打了一个出租车,准备去办事。一上去那个司机脸色特别难看。他问我说你是这个学校的老师?我说是啊。他接着就说了一句,你们这些大学老师怎么胡说八道?我说我也没有得罪你,今天你怎么回事啊,师傅?他说你听。原来他听的收音机里面中国政法大学一个副教授正在讨论这个问题。这个副教授就提出一个观点说,无论司机有没有违章,如果发生了车祸,司机都要负连带责任。这个司机就不服气,你们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行人是人,我们司机就不是人了?我一天工作16个小时,我也上有老,下有小,非常不容易,很辛苦。凭什么他违章撞了他,我还得付他钱呢?为什么?我说师傅您要这么说,您还是真的懂得一些法律的,您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我说您想没想过一个问题,哪一天您不开车了,您也是一个行人,走在路上,因为急,低着头走路,把一个人撞了,那么你要做的是什么?你只需要把他拉起来,然后跟他说“实在对不起,我想事了,把您撞了,没事吧?”这个人也可能很客气地说“没事,您走吧,大家都有事,都着急”,就走了。但是今天你不行,你今天是司机啊,您也是人,不错,但是您这个人是包裹了钢铁外壳,加上强大动力的人,你再撞人就可能把人撞死了。所以,在一个国家当中,我们衡量这部法律是恶法还是良法,我们还要看它是站在弱者的角度上立法,还是站在强者的角度上立法。所以在行人和司机的关系当中,司机就是强者,行人是弱者。所以,无论是不是行人违章,如果司机撞了人,司机都要负连带责任。道理就是从这儿来的。这个师傅想了想,也挺服气的。

我们衡量一部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是看它站在强者的立场上立法,还是站在弱者的立场上立法,这其实告诉我们的是一种法治精神。我们这里还讲一点,西方一个法学家提出来的,也基本上是人类公认的一种法治精神:第一,法律必须是公开的。不能制定了法律锁在抽屉里,哪天我要惩治别人的时候就拿出来,这不行。法律必须要公之于众的,每个人都要知道。第二,法律必须是普遍的,不能针对某些人制定法律。法律在制定的原则上是对所有人的。第三,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老百姓看到这个法律朝令夕改,他就不知道怎么遵循了。所以法律本身的稳定性也非常重要。第四,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现在我们的法律条文有规定,比如说偷一块多少钱的手表或者价值这么多钱的物品,判你三到五年徒刑。而你知道,三年和五年差距太大了,这个自由裁量权都在法官手里。一个人坐三年还是坐五年,这对他来讲,他在监狱里面多坐一天都难以忍受。这就是我们法律表述上的不明确。还有,法律要针对未来的。所谓针对未来,我们不能说发现有些人的行为不当,违背了他人的利益,结果我们想惩处他的时候发现没有法律,我们赶快制定一个法律来惩处他行不行?不行。法律要针对未来的,必须是法律制定了以后,发生的案件才适用这部法律,而不能拿现在的法律惩处以前的犯罪,除非极端情况。比如说当年的“四人帮”的审判,比如说“纳粹”战犯的审判,当年因为涉及到反人类。

还有法律必须合乎实际。我们现在在社会上听到一种声音,大家都在这么说,叫“乱世要用重典”,这个话要慎重。并不是严刑酷法就能够带给这个社会稳定和繁荣。当年朱元璋的老妈、妹妹都是被贪官污吏逼死的,他对这些贪腐人员的行为恨之入骨,所以他当了皇帝以后,他规定如果贪腐超过60两银子,就要剥皮揎草。当他死的时候,几乎所有的大小官衙的门口全都有一张人皮,里面塞上稻草,风干了,非常地恐怖。但是明王朝最后不还是倒在这些腐败当中吗?所以,靠严刑酷法来达到这个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是不可能的。这个社会当中腐败的土壤在,条件在,腐败就一定在。仅靠从结尾的角度,从后续的角度上,从惩处的角度上去治理它,其实是不太可能的。就像我们今天反腐,你仅仅立足于他不敢腐,还是不行的。还需要他不能腐,才是最重要的。他想不想腐,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并不好控制。但是我们从制度上决定了他不能腐,这就是我们所要做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还有就是我们有没有法律是不合乎实际呢?比如说我说在座诸位都违法了,你相信吗?没有问题,肯定违法了。比如说,我问你今年植了几棵树?没有过是吧。那违法。你今年植了,去年植过吗?198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全民义务植树的规定》,里面规定了每个成年人应该植几棵树还记得吗?不记得了吧,你从来没有种过。要是遇到程老师这样的,也很想种树,某一天自己花几百块钱,买了两棵树,扛着就去了天安门广场,一会儿来两个警察,说你干吗?我说今天义务植树,国家规定的。这个地方不是植树的地方,你要告诉我栽在哪里。所以这样的规定,其实就不符合实际。尽管没有到犯罪的程度,但是也是违法的。以至于整个社会绝大多数人都违反了这个法律,法治本身的尊严就受到挑战了。

中国当下应该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最后我们只能给大家一个结论,以我自己的看法。

第一,中国并不适合走直接民主的道路。这并不只是中国不适合直接民主,而是整个人类绝大多数国家走的都不是直接民主的道路。美国选总统也不是直接选,为什么?直接选举,我们在苏格拉底悲剧当中已经看到了,很容易被情绪所左右,变成一种存亡政治。而间接民主可以过滤到掉一些道义的、不合理的成分。所以对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政治体而言,民主政治就更应该走间接民主的道路,而不是直接民主的道路。所以这一点,应该扭转我们社会上的不正确的看法。

第二,发展中国的协商民主。民主是什么东西?过去我们说民主就是投票,投票才是民主。不是的。民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并不是说坚持原则才叫民主,其实“妥协”更是民主。强者要对弱者妥协,弱者也要对强者妥协,社会才可能和谐。知道这一点,我们可能有协商。否则,大家都坚持“原则”,都认为自己的是对的,都针锋相对,绝不后退,那这个社会就变成了一个暴力的社会。一个社会要弱者向强者妥协,比如说美国有两个党在竞选总统,竞选过程当中恨不得把对方祖宗八代都骂一遍,所有的丑事都给揭出来。某一天选举一方胜出,另一方做的事情是什么?是站出来承认、拜见,号召美国人民起来拥护新总统。这时候弱者向强者妥协。那么能不能不妥协?我赢了,我就当总统了,赢不了,我重上井冈山,拉杆子再出去,行不行?不行。这不是民主,那是革命。所以当一个社会进入到民主社会以后,它就有一个低成本的问题,不用通过流血的方式,而是过四五年再来。既然我相信我是正确的,我相信民众有一个接受的过程,哪一天再选举的时候再回来。同时强者对弱者也要妥协。当年选举的时候,你把我祖宗八代都骂了一遍,我当了总统,上来第一件事情就是先把你给宰了,关到监狱里面去。这种情况在韩国,在台湾地区都看到了,但是这是一种不成熟的做法。社会应该倡导宽容,包括强者对弱者的宽容,否则社会就变成一种尖锐对立了。

第三,中国要发展增量民主。增量民主和存量民主的概念是中华编译局的副局长俞可平同志提出来的。他说在我们一些传统的社会组织当中,已经形成了一些政治板结,实行政治民主很困难了。但是现在社会上飞速发展出一些新的组织,这些新型组织应该实行民主制度,传统的那些组织可以让它慢慢去过渡。这样使整个中国政治发展过程相对平缓,不至于出现大的冲突和动荡。

第四,发展法治民主。我刚才讲了,民主在2000多年前,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人们发现它其实很危险。它并不总是好东西。当它开始变得以多数人的名义可以肆意侵害少数人利益的时候,这就不是民主了,就是暴政了。这是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里面提出的一个概念,事实证明这种现象大量存在。为了防止这一点,我们就给民主加上了一个“笼头”,不让你狂奔,这个“笼头”就是法治,规定哪些问题能够民主,哪些问题不能够民主。是自治的事情他自己决定。。这些问题不用民主的方式决定,而是用法治的形式规定下来前提就够了。所以这个社会当中就清楚哪些事情能够民主,哪些事情不能民主,有些事情绝对不能民主,有些事情必须民主。它分出来不同的类型。

当我们这个国家真正清楚了民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知道民主是一个社会政治发展的基本的方向,而一个社会发展的制度保障恰恰就是法治,这二者之间应该相配合,中国才可能走出一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民主之路。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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