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力运行角度看落实主体责任(2)

从权力运行角度看落实主体责任(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根据这一思路,第一要则就是确定各级主要领导者的权力边界。在过往的腐败案例中,腐败集中发生在领导者插手微观经济、直接或间接干预选人用人两大领域。因此,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和健全市场体制,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换,是从源头上减少权力寻租机会,创造“不能腐”的基础条件,也是党内风气、政治生态不因第一责任人的素质、意志变化而变化的基本条件,最终让插手微观经济成为不但不可能反而要担责的事情。这就需要改革和法治建设并举。而干预选人用人、说情打招呼,是权力有无边界及如何运行问题的集中体现。在现实操作中,如何区分领导者的提名、引导与“干预”的界限?以往最被人诟病的是领导者往往以集体的名义、群众票的名义体现个人意志最后却不承担责任。尽管现在有了选人用人责任倒查的规定,但由于到目前为止被追究的绝大多数都是基层干部,对于级别较高的严重违纪违法官员的提名考察责任追究尚未见诸公开报道,其制度的公信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因此,在选人用人中如何体现党管干部、如何真正解决好领导者权力边界问题,依旧需要进行探索。

权力边界仅仅是权力运行科学化的条件之一。在实践中,主要领导者也往往感到困惑,认为自己责任大,很多事项都要“一票否决”,都要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而自己手中并没有相应的权力,责大权小,等等。这也反映出多年的问题,即权责对应问题。权大责小或责大权小都不科学,也不能使责任人心服。因此,无论党委还是政府,无论个人还是职能部门内设机构,依据权责对应原则,在赋予权力的同时有法律或党内制度界定清楚责任,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应该集体承担的责任集体负责(新乡纪委被集体批评、检查的意义之一),并依据责任倒查的程序,分清领导班子内部各自的责任。

当然,权力边界也好,权责对应也好,还需要使权力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才能得到有效监督。权力运作过程如果不公开不透明,即使是良好的动机,也会给暗箱操作留下必要的空间和公众质疑的余地。即使是党委领导下的选人用人,离开了公开透明,就给说情、打招呼、递条子留下了操作机会,更给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带来疑问。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恰恰是公开透明背景下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可以弥补现行体制下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弱点。这虽不是解决党风廉政问题的充分条件,但至少是必要条件,是解决以“一把手”素质决定局部政治生态风气的必要条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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