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力运行角度看落实主体责任

从权力运行角度看落实主体责任

近日,一则关于追究党风廉政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的通报引起社会的关注。从2014年到2015年,河南省纪委连续查处河南新乡市3名厅级领导违纪违法、涉贪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河南省委依据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对党风廉政第一责任人、市委原书记李庆贵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对新乡市纪委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检查,市纪委原书记王炳奇被免去职务。

此前,一些地方也对党风廉政责任落实不力的责任人进行过处理,如湖南、江西、福建、重庆、广东、成都等都通报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实施了对责任主体的追究。但河南新乡案例是从1998年推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以来,因履行党风廉政责任不到位而被明确、公开予以党纪处分的级别最高的地级市主要领导人,也是一级地方纪委作为一个“集体”而被公开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先例。

对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的责任追究,可以从多个视角解读。比如,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结果。推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到现在已经十几年了,某些地方、单位腐败现象“多发高发”,“窝案”频出,但对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的责任追究却鲜见。有责任却未见追究,原因很多,当然与治党管党不到位紧密相连。很多事情,“松一松”和“紧一紧”效果大不一样。从严治党,必然要求各级党委负责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再如,这也是增强制度执行力的重要表现。制度既有引导力也有威慑力。党内制度很多,与作风和反腐败相连的制度规定就难以具体细数。有制度而不执行,从而使制度本身丧失权威性。因此,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才能使制度的威慑力凸显出来。新乡等案例不过是对已有制度的认真执行而已。

但是,无论从何种视角解读,都离不开两个最基本的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到底有多大?权力到底如何运行才叫科学?

党风廉政的第一责任人是各级党委的主要领导者,特别是“一把手”。“一把手”的称谓本身就蕴含着主要领导者的权力在同级领导班子中事实上处在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权力较大,一个领导班子内部、一个地方或单位,其风气、选人用人等,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主要领导者的素质。主要领导者素质高,认真执行制度,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就执行得好,风气好,选人用人相对公正,从而带动局部政治生态的清正。但反过来说,如果主要领导者素质低或素质不全面,个人说了算,再加上其他问题,就易于出现各种问题。即使主要领导本身没有违纪违法、贪腐等问题,但如果对很多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也易于导致其管辖范围内软弱涣散,为腐败和不良作风的滋生蔓延客观上留下了机会与条件。这不仅是敢不敢担当问题,从本质上讲,是放弃了对公共权力属性的坚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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