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疆保障和谐稳定
新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王磊
白皮书第六部分以“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题,阐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0年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在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征程中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新疆作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行政区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地方立法既包括单行条例等地方自治立法,又包括一般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白皮书指出:新疆独具特色的地方立法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14年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150余件,作出具有法规性决议、决定30余件,批准各自治州和乌鲁木齐市报批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9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320余件。立法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民族团结、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1年4月,新疆出台《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居住登记并实行居住证制度,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新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2014年11月,自治区党委提出“五把钥匙”治疆新理念,即“思想的问题用思想的方法去解决,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规律去做好工作,暴恐的问题用法治和严打的方式去解决”,为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思想指引。
过去6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建设不断取得进步。2014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对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作了全面部署。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建设必将沿着正确的航线,向新的彼岸进发,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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