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业绩考核确有两难情况(2)

法官业绩考核确有两难情况(2)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存在于数字化背后的复杂因素可能远远比想象的多得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官考核中探索了一个“案件复杂度分析”,这使我想起了近年我所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问题,即关于捐献器官移植中的正义问题。中国目前器官资源严重短缺,器官捐献也很有限。国际上以前的做法是排队等待,先来后到,后来发现这办法不行,有病没病都去排队,该得的人得不到,排在前面的先得。于是,中国卫生部请香港的专家设计了一个系统,引入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我将它概括为“最危险程度”,就是病人的最危险程度,有好多指标体系,它是自动生成,拿到一个器官后,分值高的病人先选,它也有一些优先条件,比如亲属之间优先,本地医院之间优先等等,用这个来解决不公平问题。那么,对于法院的案件,大家都普遍有共识,就是不同的案件之间存在一个复杂性程度的问题。但怎么样对案件进行复杂性程度的判断和分析,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搞得太细,可能会形成负担,走向繁琐;但如果搞得不细,考核部门又觉得不好操作,所以也是一个矛盾的纠结。

还有,法官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要有可比性,即可比较性或可评比性。既然是业绩考核和评价,我们拿出来的指标肯定要有一种可比较性和可评比性。其中还包括了主观性评价到底要不要的问题,而客观性评价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体现公正,如果过于强调主观性评价,就会出现有的基层法院一位老法官一个案件没有办却被评为优秀,但是办了100多个案件的法官却沾不上边的现象。这种主观性评价表面上是民主的(即通过投票的方式,或法院领导评议等方式),实际上把真正优秀的、干活的法官抛掉了。中国现在有好多学术评价、职业评价,靠所谓的民主投票来解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办法。将一些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处理,是不行的。这种主观评价要不要,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很复杂。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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