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曝光不文明还应尊重社会心理学

电视曝光不文明还应尊重社会心理学

24日举行的“向交通陋习说不”主题宣传活动上,北京市交通委首次发布了网友最讨厌的“四大交通陋习”,包括乘坐公交地铁不排队、开车变道不打转向灯等行为。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宣传以及电视曝光方式,引导市民告别交通陋习,同时,摒弃交通陋习还将纳入驾校课程设置。(9月25日《京华时报》)

电视曝光违反交通规则等不文明行为,如此做似乎已成常态。在“曝光法”实施初期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比如很多地方大力推行的“随手拍”之法,鼓励所有人都来抓拍不文明现象,然后通过电视或者大屏幕滚动播出的方式,以曝光进行羞辱并催生耻感,在初期都达到了震慑的目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电视曝光的效果出现了递次递减,甚至与初衷背道而弛。

比如很多人被曝光后,不但没有产生羞耻感反而是愤怒。这是因为这种类似于“打脸”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有损于当事人的自尊。再加上社会变迁之下,已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当场示众”式的传统做法,已失去了其应有的基础条件,也越来越不被人所接受。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有一定的社会心理学原理的,因为在很多时候,鼓励和保护式的引导,比羞辱式的惩戒,更能引发受众的认可,当一个人在心理上,对某种方式不接受之时,就会采取相反的策略。

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并不鲜见,比如曾有媒体报道,某人因为习惯随地吐了痰,而被戴红袖章的大妈所抓住,并急吼吼的要罚款五十,此人一时怒起而扔出一百元,然后又朝地上吐了一口痰扬长而去。很多人将这种行为定性为“有钱任性”,很显然忽略了当事人的心理感受,遭遇这样的尴尬就不足为奇。类似原理在教育上同样存在,长期处于惩罚和训戒环境中的孩子,与接受鼓励和表扬的孩子相比,在结果上可以说是泾渭分明。

一个人有最基本的尊严和诉求,因而无论其行为行否具有非文明性,都应当获得保护,这也符合基本的社会心理学原理。对文明的培育和塑造,需要体现一个社会整体的文明维度,若是只有被管理者的文明性要求,而在引导与管理的手段上有太多的非文明性,那么结果就往往会事与愿违。因为缺少个体心理考量和权利诉求的行为,就不会获得积极的回馈与反应,不但无以激发其对自身行为的反思,以及不文明现象的检视,反倒是撕裂之下的对立与反抗,并对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抵触。若是这种情绪一旦形成,无疑将会增加管理的成本,并导致更多的不确定性。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电视曝光”式的管理行为,在之前已然被证明难以为继,然而很多地方依然将其作为管理的重要手段,这种路径依赖的严重性,暴露的恰是管理思维单向化、粗暴化和非文明化的顽疾。当权力者没有平等看待和尊重权利,没有体现最基本的管理文明,那么就很难真正实现社会的文明。电视曝光本是一种好的形式,不过需要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才能让其真正发挥作用。总之,要避免权力行为的越界,就必须具有心理学常识并实现最基本的权利尊重。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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