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不为”处罚应成制度常态

“为官不为”处罚应成制度常态

近日,国务院大督查第二批核查问责结果公布。经有关地区核查和监察部审核,针对资金沉淀、项目拖延、土地闲置、棚改迟缓等方面的懒政怠政不作为典型问题,24个省(区、市)依法依规对249人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地厅级41人、县处级139人。(9月29日《新京报》)

在如今的官场上,“好人主义”盛行,“不作为意识”很浓。有那么一批人,“不贪不占,啥也不干”“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只要不出事就行”“平平安安就可以占位子,舒舒服服就可以领票子,庸庸碌碌就可以混日子”……但只要这些人没有违法违规之举,似乎也没事。这样的“懒政”“庸政”“怠政”,助长了“官员不作为”的风气。但很显然,这样的现实境况,与营造“能上能下”的现实要求是相悖的。

如今,国务院大督查对这些官员“亮剑”,并拿其“开刀”——依法依规对249人进行问责。这样的行动值得点赞。毕竟,官员们“懒政”“庸政”“怠政”的危害性,并不比贪腐小。而之前不少贪腐官员被处分后,还能赢得一些百姓的支持,就在于这些官员大多是“能人官员”,敢干事,也为百姓做过实事,只不过最终没有守好底线罢了。这样的事情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那就是会干事能干事的官员,才会受到百姓的欢迎。

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曾强调,“不作为的干部,该问责的要问责,该‘挪位子’的要‘挪位子’。”“必须问责到人,打到痛处,采取有效措施,不护短不遮丑。”这样的强调,其实只是对常识的重申。而当前的大督查,则是一种切实的行动。对官员来说,必须能干事会干事,碌碌无为的官员,纳税人的确没有权利与义务去养着这样的人。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为官不为”的开刀,既是对民意的尊重,也是制度设置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我们做人一世,为官一任,要有肝胆,要有担当精神,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而在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表示:“少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乱作为,一些腐败问题触目惊心,有的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该办的事不办”;“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这就是说,对“为官不为”施加惩戒,已经自上而下达成共识。

因而,处罚懒政不作为官员具有示范价值,言外之意便是要让这样的处罚成为一种制度常态。可喜的是,近年来各地都开始探索并实施“无为问责制”,也取得了现实的效果,比如“无为官员”会被通报、责令免职、问责等。当然,若想让这成为一种制度常态,还必须从制度设置本身去进行完善。比如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比如升级官员考核机制,禁止“无为官员”的诞生,再比如可以将处罚无为官员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确保制度执行的刚性。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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