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方式是构建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机制保障
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就必须使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方式是构建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机制保障。所谓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协商民主实践的外在表现。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为我们指明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总体方向。但是,如何具体依法开展民主协商以及让协商结果真正发挥作用,尤其是用法治方式构建协商民主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仍然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正如约翰·罗尔斯所说:“在理性人为自身所确立的最大的平等自由的协议中,法治原则具有坚实的基础。为了确实拥有并运用这些自由,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公民一般都要求维持法治。”
现有的关于协商民主特别是关于人民政协的具体法律规定还极其有限。在宪法层面上就是宪法序言中的规定,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再就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要把这些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协商民主的法治化,构建协商民主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第一,加强协商民主的立法构建。在国家立法层面,健全协商民主的立法。建议首先在宪法层面,将协商民主的基本定位进一步落实到宪法中。另外,应该研究在基本法立法中,就规范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方式、协商程序等方面完善立法,将协商民主真正上升到法治层面,从而适应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
第二,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构建。当前,首先要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构建与完善,尤其是地方政协,可以率先开展基础探索与调研,完善各种协商的配套制度。以立法协商为例,北京市就作出了非常好的探索和实践,市委办公厅《关于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通知》对立法协商的内容、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就为市政协积极开展立法协商构建了制度保障。
第三,完善协商民主的机制构建。作为地方政协和基层政协,需要积极探索构建各种有利于开展协商、有利于提升协商效果的工作机制。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为例,是否可以考虑设立基层群众联系政协委员的机制。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有明确的联系机制,政协能否借鉴这个机制,建立政协委员与群众的联系机制。这是实现政协广泛、多层化的要求。目前,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机制还不够畅通。诸如此类,良好的协商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真正发挥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优越性。
民主、协商民主,于公于私、于政治于经济,都是大事情。前不久,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慨叹:西方民主已死?那是西方的民主制度失灵了。我们的民主,我们的协商民主,是全新的,是充满生命力的。我们不但要理性地、科学地研究它,更要用法治信念、法治思维引领协商民主建设,用法治方式更加科学、有效地推进协商民主实践。
(作者: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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