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引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2)

用法治引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2)

法治思维是推进协商民主实践的基本理念

民主、协商,最终走向的是一种秩序;法治,确立的是一种规则和遵从规则的意识、实践。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人有了自由意志,他能自由为善,也能自由作恶。因此,用什么样的理念指导协商民主,就会结出什么样的“民主之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必须坚守法治思维理念的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自此,“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成为我们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推动实践的重要方法,成为国家治理领域需要高度重视的思维理念和行为指针,在各种实际工作中需要强调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同的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对法治思维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阐释,中央党校张立伟教授认为:“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中央政法委汪永清同志撰文指出:“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无论从哪个角度阐释,法治思维的共同之处都在于要将法治作为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需要有对法治的信仰。

基层对话、党派协商、各种听证、专题恳谈等问需、问政、问计的沟通渠道,就是不激化矛盾又能说出诉求的协商民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党和人民清醒的理论自觉,是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突破的结果。当前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强调多元、尊重差异和多样的时代,也是一个既有体制面临各种冲突、危机和挑战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人类的民主探索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路径,协商民主实践也为人类探索民主理想开启了新历程。这就需要有一个最大公约数的参照系,化解冲突、化异求同。它就是法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精神也应该是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的基本追求和根本理念。

人有逻辑思维、形象思维,现代社会的公民更有法治思维,按照法学、法律的理念思维,以法的价值为参照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法治中国的灵魂。”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公平正义的参照,以此作为思维的尺度,会让民主协商所追求的和谐价值更加容易达成。正如约翰·格雷在《人类幸福论》中所言:“要是人们真的愿意明白,只有最后能带来善行的东西才是正确的,带来罪恶的是不正确的,善和恶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增加人类幸福,而后者减少人类幸福。”当法治思维成为一种理念的时候,也就成了一种行为的参照,协商民主实践所追求的就是需要有如此标杆、作为协商的参照。

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造了丰富的协商民主形式,如立法听证、政治协商制度、民主恳谈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议政会等。但在实践中推动协商民主制度,还需要我们更加明确地把握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涵、基本价值以及实践基础,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积极推动协商民主实践。这就需要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下,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确保协商民主公开、透明、公正、平等,真正用法治思维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在依法治国总构架内,在社会运行中能用选举民主解决的用选举民主、能用协商民主解决的用协商民主、能用民主集中制解决的用民主集中制、能用法律解决的用法律、能用纪律解决的用纪律;能用道德的用道德,而不能各行其是。这就是依法治国的大局要求,就是法治思维考虑问题的特点,就是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的特色,就是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也就是“用一种全新的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来构造未来中国的发展前景”。

协商民主要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既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包括广大政协委员在内的协商参与者,都要有法律的底线思维,恪守宪法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真协商,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以法治思维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真正保证人民依法有效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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