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应“从‘山外’向‘山内’的决策者提供决策建言”(3)

智库应“从‘山外’向‘山内’的决策者提供决策建言”(3)

3 以制度保证智库管理的有效性

但是,以上的三个独立并不能确保智库管理的有效性,也不能保证其研究活动和研究成果的正向性。因此,一个高质量的智库,必须用既定的机构和程序进行规范管理。在智库建立之初,就应该在法律框架下建立一套合法的管理程序和制度,保证智库的研究活动为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作出正面的、积极的贡献,而不是逆向而动,起到相反的、不健康的作用。

一般而言,除了正常的管理组织机构之外,一个有影响力的智库往往在政治上和财政上具有双重管理机制,即在智库的行政构架之上,依照法律成立两个董事会机构。

一个董事会监督指导智库的运行,是智库决策的最高权威。这个董事会一般由社会知名人士、知名学者、前相关高层官员和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家组成,对智库在课题、人员选拔、研究活动和研究成果方面进行原则上的指导与监督。尽管董事会对智库的日常研究活动不予以直接干预,但对研究人员的遴选、研究课题的选择以及重大研究活动有否决权,以此保证智库正面、客观、积极的研究方向,保证智库研究人员的高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另一个则是财政管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负责监管智库资金来源和支出的合法性,同时督导智库基金的投资和经营管理,确保智库的基金不会用于高危甚至非法的投机,不被挪用和占用,杜绝贪腐现象。这个委员会也同样拥有否决权,主要用于三个方面:第一,投资。如果委员会认为资金拥有者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意图等不符合智库的发展方向,可以对其进行否决。第二,研究活动。如果该委员会认为智库的某项活动,诸如召开研究会议、支付研究经费等不符合智库的原则和发展方向,不会对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起到正面作用,也可以对资金进行封冻和否决,从资金运作上保证智库研究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第三,如果委员会认为智库的某一研究人员和团队所进行的活动不符合智库发展的原则和方向,也可对其薪酬和经费进行否决,从财政上保证智库研究队伍的高质量、高水平和对社会进步的高度责任感。

  (作者黄靖 系新加坡国立大学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亚洲与全球化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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