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儒家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正面作用

认清儒家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正面作用

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我们的祖先创造了灿烂辉煌的、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华文化,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然而,近代尤其是“五四”以来,诸多学者认为儒家奉行人治,与现代法治的精神是对立的,实行法治必须摒弃儒家思想,不少人一提及古代的法律文化,即认为其与封建皇权专制相关联,对今天的法治建设并无益处。

诚然,儒家文化中确实有不少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相符的。例如,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这种无讼思想其实过度强调道德教化,忽略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和主张是能够为现代法治建设所吸收的。近几十年来,与我国近邻的一些国家,如韩国、新加坡等,在儒家文化的基础上厉行法治,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足以说明,我国传统文化是可以和现代法治建设相衔接的。

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吸收我国文化传统中的养分,也有利于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提高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那么,儒家文化中,究竟有哪些思想是可以为现代法治所容纳、能够与现代法治形成互补作用呢?

一是儒家文化建构了现代法治所需要的秩序文化

儒家文化历经两千多年,在维持社会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从社会关系层面讲,儒家强调礼制,构建了个人对他人、对家庭、对国家的义务,并通过这些义务来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这与西方文化中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出发的路径截然不同。西方法律文化因受自然法思想和人权哲学的影响,崇尚个人主义,强调自由、平等、意思自治以及责任自负等。而我国儒家文化更注重集体本位、义务本位,侧重于从义务的角度约束个人的行为,注重构建家国一体的秩序。儒学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避免了过度的个人主义本位对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关系的危害。在今天看来,儒家思想的秩序观念也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因为现代法治就是为了建设和谐、稳定的秩序。法治的实质在于良法善治,善治的重要内容就是实现社会和谐,所以,社会和谐也是法治所追求的目的。

二是儒家文化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尤其是法治和德教的互补作用

儒学虽然主张德主刑辅,但从未否定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而事实上,儒学仍然主张礼法合治,这也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儒家传统主张,人之初,性本善。因而,人心向善,人人均可教化,即所谓“人皆可为尧舜”。儒学认为,道德是个人行为规范的基础,个人一切行为都应当通过道德自省来约束自己。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社会是可以借助道德的力量来维持的,因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需要道德教化。《孝经治要》引述孔子的话说,“而德教加于百姓,形于四海”。那么,如何才能达成有效的道德教化呢?在儒学看来,首先是个人要行君子之道,“修身养性”,“修己以安人”,践行“修己以安百姓”的求仁之道。君子要三省吾身,遇事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孔子曰:“君子求诸己”(《论语·卫灵公》)。其次是为政者必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最后是孝悌为本、讲究礼节、主张礼数、注重礼让。这些主张实际上都是要人们遵循礼教道德。在今天看来,依法治国和道德教化的相互配合是任何法治国家都要采取的社会治理模式。道德教化具有培育法治文化、滋养法律精神、促进法律实施、增进社会文明等重要作用。道德教化不仅引导人心向善,而且对相关的违法行为具有一种预防功能。儒家经典中对此有大量的论述,如“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礼记·经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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