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

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

——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有感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文献。恩格斯在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所作的序言中说:“它作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献,是非常宝贵的。”这个评价,充分说明《提纲》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的标志性著作。《提纲》一方面对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进行了批判,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实践”的概念,表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改造世界、改造社会的哲学。马克思把实践概念作为哲学的基本概念,不仅为其新哲学的理论体系奠定了科学的基石,也为我们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直到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运用《提纲》中的实践观点认识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

首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有别于西方的“三权分立”,是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实国情相结合得出的必然结论。《提纲》中指出,人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主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认识事物要从实践出发、实事求是。习近平在比利时发表演讲时说:“世界是多向度发展的,世界历史更不是单线式前进的。中国不能全盘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否则的话不仅会水土不服,而且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如何在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推进法治建设,一些人认为要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并且以他们在法治建设上所取得的一些成绩来证明自己的正确。这实际上是一种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是缺乏实践的体现。“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建设法治中国没有现成答案,需要我们立足于中国国情,在实践中去探索。邓小平多次对国外的政治家发表谈话,说有些人主张中国搞三权分立,多党竞争,那是灾难,这样的体制在西方是有它的优越性,但是中国不成。从我们的国情来看,人口和民族众多、地域广博,地区发展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广大群众的公民意识和法治思维、法治信仰还没有牢固树立,同时还面临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学戈尔巴乔夫搞多党制、多元化,就很可能像前苏联一样亡党亡国。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以文化为基础发展出来的制度设计,因此,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要与其传统法律文化和现实国情相结合才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而西方的法律制度植根于其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践和资本主义法律文化,显然不适应中国国情。当然,我们也要对西方法治思想有鉴别地加以吸收。不搞“三权分立”,不等于说我们就反对分权,反对权力的制约。在权力配置的意义上,公权力大致可以分为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依据法律规定,每一种权力都有特定的行使范围。一种权力不能越界到其他权力领域,更不能越界到社会自治领域。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权力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权力的划分和边界的划定,是根据权力的不同分工作出的。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因此,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与西方多党论的“三权分立”本质上就不同,不可混淆和模糊。

其次,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必然选择。回顾建国66周年的历史脉络,从1949年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过5年的探索,1954年通过了第一部宪法,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确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再到党的八大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初步探索,这都是走在一条正确的道路上。但是后来,党的指导思想开始发生左倾,我们开始急于求成,搞“大跃进”,希望能很快完成社会主义,达到共产主义,这就脱离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后来逐步演变,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文革期间一切受到冲击,五四宪法和党的八大以来确定的正确路线被彻底否定,公检法被砸烂,整个十年期间,全国人大几乎没有开过会议,没有制定过法律法规,法律机构也处于被摧毁的状态,法治更是无从谈起。立法、执法、司法三者各有侧重,不能互相替代,罔顾三者间辩证关系、不尊重法治规律的教训很深刻。因此,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提出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强调“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还提出了十六字方针: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并确定了依法治国基本战略,1999年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强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无法可依发展到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是相对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是一个更加复杂和艰巨的过程,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未全部实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如何使“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法律的实际效果。到了这一阶段,我们开始对法治建设有了更高的期盼和要求,法律体系只是强调立法层面的问题,并没有强调法律的实施及其实效,只有在法律体系得到有效实施之后,才能形成法治体系。法治体系有着丰富的内涵,包含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动态过程。鉴于此,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和举措,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科学立法,是强调法律规范的质量,所追求的是“良法”,而不再只是“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强调要注重完善法律规范实施机制,追求“善治”,主要说的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协调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我们经过反复地探索,经历了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总结之后,在实践基础上得出的历史的结论,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也更符合我国实际。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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