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2)

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2)

——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有感

最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改革举措。《提纲》中写道:“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可见,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满足于回答“世界是什么”的问题,它还为“改变世界”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人们通过实践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了主观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说,协调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既是我们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具体的工作部署,也是我们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的重要的改革举措。可以说,我们的每一项改革的举措,每一项法治的任务,都是立足于中国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同时又遵循法治发展规律,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法治的本义是“规则之治”,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比如,法治要求尊重人权,要求保护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约束政府的权力,公正司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等。违背这些规律,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就会走到法治的歪路上去,不能健康持续地发展。法治建设也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影响法治建设的因素很多,需要我们正确把握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重点问题。从推进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说,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还包括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是从根本目标来看,立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使法律成为公民和组织的行动准则,指引公民和组织的行为;执法是由行政主体主动执行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在生活中得以实施;司法是由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法律,定分止争、化解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最终落脚点都在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逾越法律之上。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能够遵守法律,这就实现了法治建设的理想目标——全民守法。

二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尽管我们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在立法领域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群众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门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争权推责现象较为突出;立法中存在利益博弈,工作难以推进,等等。执法领域主要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等现象,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司法领域主要存在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等突出问题。可以说,以上种种问题导致了社会中的各种不诚信、不守法现象,让法治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让法治成为中国社会的文化,还任重而道远。要想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既需要立法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及全民信服法律,也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懈努力,建立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推动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关系来看,三者辩证统一,科学立法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法理前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立法的成果和适用,公正司法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的保证。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呢?四中全会决定既提出了法治建设长远目标,也提出了阶段性法治任务,并根据当前权力运行现状,针对不同权力的边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

科学立法,表明立法活动必须不断提升其科学化品格。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即为“良法之治”。由此可见,良法是法治实现的基本前提,“科学立法”的目标,正是为了制定出优良的法律。结合我国国情,需要做到: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是我们完善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第二,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具体地域和场景出发,地方立法尤其要突出地域实情和特色,要杜绝“一刀切”。第三,总结立法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的统一。因此,在立法权方面,首先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其次是完善立法体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再次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最后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严格执法,是针对当前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形同虚设等情况,所提出的新要求,是法治实现的关键。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严格执法”需要行政机关牢固树立服务理念,深化对社会转型时期管理职能转型的认知,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推进行政行为规范化,把法定程序落实到位,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因此,在执法权方面,要依法履职,依法决策,严格依照法定正当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同时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其次还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公正司法,是实现法治的防线。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问题,为确保司法公正,我们必须依法独立开展司法审判和检察工作,让司法回归司法。确保法律诉讼程序的正当,同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积极发挥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功能。因此,在司法权方面,要确保法院和检察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通过改革来完善司法体制,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法官员额制等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同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等等。

综上所述,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保障,三者缺一不可,必须协调推进,整体发展,同时,还要不断地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改造不适应客观实际和实践发展的部分,及时固化成功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

(作者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孟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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