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理性与政治理性的有机统一

坚持法治理性与政治理性的有机统一

在推动法治价值、原则、制度落实,加快法治自治性建设的同时,还要自始至终注意避免“去政治化”的言行倾向,确保法治发展与政治理想和目标保持高度一致,不脱离人民、不脱离社会、不背离治国理政“大政方针”。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与社会,是政治开明、进步、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能够更有效率、更为有序、更为可靠的实现政治目标和政治理想。推进国家与社会的法律治理,就需要改变政法不分、政法一体的传统执政模式,将政治手段与法治方式作适当的功能分立,尊重法律治理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职业方法。依靠法律的职业方法进行的国家与社会治理,使得全体公民都遵守公认的行为底线、共同规则,谁违反底线和规则,就得平等接受法律的规制。由此,通过一体遵循的法律共识,实现了不同种族、信仰、性别、贫富公民的社会“大联合”,较之于通过政治方法的社会组织,更有公约力、更具稳定性。在公民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都能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纷争,都能在法律的规制下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而不必煞费苦心寻求随机性、或然性的其他力量干预,从而达到有效规范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关系的目的,实现政治效能最大化;同时,通过法治的方式进行国家与社会治理,还在于改变了公权力任性行使的无序状态,一切权力的获得都是法律赋予,一切权力的运行都要于法有据,一切滥用权力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由此使执政行为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政治目标和理想的实现也获得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在政治领导下完成立法之后,各级执政者的主要责任就是组织和动员全民奉法而行,权力拥有者要带头将言行约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不能直接干预司法,不能凭个人好恶左右司法,尊重司法活动结果,创造一个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当前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中央连续作出决定、出台制度,对干预司法的行为明示警戒与惩处;将基层法院的人、财、物提到省一级统管以摆脱地方主义干扰;落实法官职业保障和司法责任制,促使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等等,就是为实现法治创造一个制度化的政治环境,就是要保障法治在不受干扰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规律运行。在这种改革的新形势下,司法工作讲政治,就是要将上述改革要求落到实处,坚持法律至上、人人平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保护公民权利,制约公权,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规范到程序上,推动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达致良法善治状态。

在推动法治价值、原则、制度落实,加快法治自治性建设的同时,还要自始至终注意避免“去政治化”的言行倾向,换言之,“讲法治”的同时还要“讲政治”。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是实现国家治理这一政治功能的重要方式。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样式不同,决定了治国理政模式的不同。实行“三权分立”的近、现代西方国家,在宪政国家体制建立之初,就对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作出了制度性界分,法治担负的政治功能隐退到法治背后,这使得法治看起来与政治“无涉”,政治的归政党,法治的归法院。但是,由于法治天然存在蹈规守矩的保守性,更着眼于“向后看”而不是“向前看”,在序化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稳定方面有余而在推动社会创新发展方面不足;又由于法治的自成体系,有着排斥政治、疏离社会的自我封闭、自我固化倾向,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难以满足社会越来越复杂多样的司法需求。这也是在当今一些发达国家司法改革呼声同样高涨的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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