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理性与政治理性的有机统一(2)

坚持法治理性与政治理性的有机统一(2)

而纵观我国当代政治体制改革的宏大图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样式呈现一派生机活力。在当前,亟需改革的是政、法一体的旧习惯,促进政、法功能分立,给法治松绑,着力增强法治的自治性,使法治按照自己的规律运行;另一方面,法治发展还离不开政治的方向引领和功能支持。从发展方向来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走群众路线等理念既是科学正确的政治价值观,也是实现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方法论。一个政党,只要坚持这样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路线,就能够及时发现和集中来自人民的智慧,就能使治国理政工作与时俱进,政治发展就是动力充沛、后劲充足、欣欣向荣;从功能支持来看,法治发展的动力不是来自内部,而是来自社会。法治维系的公平正义观念也是首先从社会产生,而后通过政党领导立法,将其变为法律的原则和规则。因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社会突出问题,是政治之责、政党之责。特别是在社会生活一日千里,新型社会关系层出不穷的改革发展年代,需要政党科学领导立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也只有立法及时,才能给整个法治工作注入新的能量,产生治理社会的效率和效果。这些工作都是法治本身无法自行完成的,需要政治的功能支持。

法治工作讲政治,就是要确保法治发展与政治理想和目标保持高度一致,不脱离人民、不脱离社会、不背离治国理政“大政方针”。具体到司法实践,一是要确保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是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高度关注案件性质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在规则允许的幅度空间和时间内,把握好司法政策和处理案件的方式方法,当快则快,宜慢则慢;当严则严,宜轻则轻,使得规则落实不打折扣,法律与社会效果相得益彰,对解决类似社会矛盾、序化社会关系发挥有效的指引和评价作用。比如,在暴恐、贪腐活动严峻之时,就要增强相应刑事司法的打击力度;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时,处理涉及金融、企业的商事案件,就要采取相对宽松的司法措施,防止因司法方法不当加剧企业生存困难。二是要运用好审判结果,对政治提供功能性支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法治提供专业性的功能支持,进一步提高治国理政的质量和效率。司法领域每年担负着数千万起案件的审理任务,如此庞大的审判资源,是从中总结治国教训、提炼理政经验的“宝库”。司法者从中敏锐发现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将其反馈给党委政府,就能使党委政府检视疏漏,弥补不足,提升政府管理质效、社会治理品质,这是司法应当担负的政治责任。三是要坚持和发展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实行民主司法、开放司法。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源泉不在于其本身的强制力,而来自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理念和裁判活动的真心理解与公认。司法者要坚持开放性司法,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互动,在沟通、协商和广泛讨论中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达成关于司法裁判的共识;要坚持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求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给当事人一个实质正义的裁判结果;当实质正义不可得,必须以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导出裁判结果后,要劝导当事人服从形式正义结论;要不断发展壮大人民陪审员队伍,让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接近司法、理解司法、尊重司法,让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外化于行为习惯。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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