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方现代法律”与“中国法律传统”的冲突
西方现代法律是个人主义的现代社会的产物,而中国法律传统形成于社群主义的古代社会,因此,两者的冲突是明显的,本质上是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个人权利和家族利益的较量。现代化前期,法律冲突表现有参议院与资政院立宪及修法中的中西之辩,东式礼教派与西式法理派的讨论,袁世凯复辟与孙中山革命的对抗。在私法领域,民国时期大理院判案时兼顾中西通融,官方立法与民国时期民商法律习惯调查,每个细节都反映了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的差异性。
西方现代法律起源于启蒙学者对封建法律的批判,18世纪的社会契约论战胜了古代社会的君主主权论,法律的人道主义战胜了法律暴虐主义。19世纪之后,西方各国在政治和法律制度层面确立了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的制度。到清末修律的19世纪晚期,西方各国已经完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改造,而当他们殖民到东方世界的时候,遭遇了东方专制主义。清末修律的象征意义,就是要在中国对法律进行人道主义的改造。西方法律精神与东方法律传统的冲突表露无遗。在修订大清新刑律的时候,沈家本上奏朝廷,为使中国法与西方法律同步,首先要改变中国固有刑法的残忍,因此呼吁要废除中国法中的酷刑。他列举了三项,一为凌迟、枭首、戮尸,二为缘坐,三为刺字。新刑律起草的时候,中西方的法律冲突集中在西方个人主义和东方礼教的冲突上,典型地,干名犯义、留存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故杀子孙、夫妻相殴、子孙违反教令和发冢行为,一直都是中国固有传统在法律上的体现。沈家本、伍廷芳与张之洞、劳乃宣的论战,就是围绕着这些法律议题展开。清末修律以清朝灭亡而告终,但是在法律层面,西方法律取代了东方法律。我们曾经津津乐道的带有浓厚中国传统的礼教之法在法律世界消失。儿子打老子与老子打儿子,法律处罚一样,亲属相奸与普通人相奸,法律处罚结果一样,这是中国古人不可想象的,因为这有悖中国固有的纲常礼教。
与公法上中西冲突的天翻地覆不同,私法之间的冲突则在暗流深处东西并存。民事交往和规则,中国古代社会同样存在,但因其“细故”上不了官方法律的层面,称为民事习惯。民国时代的大理院,似乎很好地解决了中西方文化上的冲突,财产保护和合同自由之类的民事规则及公司和合伙之类的商事规则,基本上在不违背中国民俗的前提下,遵循了西方法律。但是在一夫一妻多妾问题上,中国法律找到了与西方法律“一夫一妻制”不冲突的法律形式:一夫一妻多妾依然是一夫一妻制度,因为妾不是妻。从实质上考察,东西方的差异还是存在的,其一,一个男人专断支配多个女子的性权利,怎么也不能称为一夫一妻;其二,中国妻妾之分别,在于区分两者的身份,妾不是妻,并不能改变一夫多妻的实质。即使如此,一夫一妻多妾的传统一直保留了下来,形式上满足了西方法律的精神,实质上符合了中国传统文化。1949年之前的妾依然享受类似于妻的法律地位。
在当下社会,现代西方法律理念与民众根深蒂固的行为模式和思想观念的冲突,依然存在。即使是在现行法律中,对抗无处不在。如西方式民主与中国固有的民本主义、官方主导下的财政税收政策与民众富民减税的要求、维护国家安全与刑法上的人权保护、法定的审级制度与民众越级上访的习惯、市场经济下的现代财产动态流转与民众静态固守“财主”心态、西方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与传统“找价”实质权利保护原则、西方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与中国同情弱者补偿受害人原则,利益的交织,在当下中国法律实践中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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