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文化冲突与融合

中国法治的文化冲突与融合

一、文化冲突与法律变迁

不同文化的冲突导致法律的变迁,变迁的结果可以是趋同的,称为法律的“同质化”;可以是趋异的,称为法律的“两极化”;也可以是融合的,称为法律的“杂交化”。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文化是不一样的,秦晋法家的暴力文化、齐鲁儒家的礼乐文化和荆楚道家的神秘文化一并存在,中经战国时代的动荡和秦代短暂的实践,终于在汉代形成了“法外儒内”的中国封建正统的法律文化。这是法律的趋同。

盎格鲁—萨克逊人是古日耳曼人的一支,前者占领不列颠开辟了英国法体系,后者征服了欧陆继受了罗马法确立了大陆法系。法典与先例、立法至上与司法能动、政治强权与民族习惯、法律革命与法律改良,是两大法系间的差异。这是法律的趋异。

美国是一个“大熔炉”,既有主流的清教文化,又有非主流的天主教文化、犹太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和佛教文化。每种非主流文化人群既有保持内在信仰和维护传统习俗的一面,又有融入主流社会实现“美国梦”的一面。他们在坚持内在的民族个性与寻求外在美国身份认同之间挣扎,最后融为一体、形成了超越各民族个性的统一美国文化。这样的文化冲突同样体现在法律领域,学者们称为法律一体化的杂交模式。

当代中国法同时包含了中国传统、社会主义性质和西方现代法律精神三种因素。三种因素之间相互对抗和妥协,中国法呈现复合的特点。三种因素混杂于中国法律之中,分别且抽象地看,中华法律传统是“有等差的社会和谐”,社会主义法律特点是“政治权力之下的社会秩序”,西方法律传统是“个人权利和经济的繁荣”。三种因素有统一的一面,但更多的是相互的冲突。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与社会主义法律都强调法律更多地是保护共同的利益,都不同程度地忽视个人的权利,但是,一古一今,前者承认不平等,后者追求实质性的完全平等。社会主义法律和现代西方法律都是现代的产物,都强调公民的法律平等地位。但是,前者注重实质平等和集体的利益,而后者侧重于形式平等和个人的自由。中国固有法律传统与现代西方法律既有古代与现代的差异,又有群己的冲突。中国固有法律传统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冲突可以并存,但是两者与现代西方法律难以协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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