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文化冲突与融合(4)

中国法治的文化冲突与融合(4)

四、“社会主义法律”与“西方现代法律”的对抗

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西方现代法律之间,两者都是现代的产物,都称人民主权,都强调法律的平等,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都视法律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但是,法律的社会主义是在批判法律的资本主义前提下产生的,其中的冲突不仅仅表现在法律的技术上,同样也表现为政治上的对立。在法律的经济规制方面,前者相信公有财产制,后者倚重私有财产制;在公共权力组织方面,前者强调权力的集中统一,后者遵循权力的分立,等等。

美国学者庞德的学术生涯活跃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他在演讲和著作中比较分析过西方个人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在他看来,西方主流的个人主义理论把权利归结为自然权利、信仰和市场竞争,而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理论则把权利归结为经济条件。他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多多少少都考虑到了社会主义的影响。庞德把马克思的法学视为法律的“经济学解释”,说它兴盛于19世纪最后20年的德国和意大利。他称美国20世纪前十年的罗斯福新政深受该学说的影响。在1867年英国发生了著名的赖兰茨诉弗莱彻案,此案中,磨坊主在自家土地上修水库淹了邻居矿业主的土地,英国贵族院支持了矿业主。美国法学家博赫兰教授发现了此案中的阶级对立:传统土地贵族与新兴商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庞德则将此案与集体主义运动联系了起来,称此案不一定是阶级的冲突,但是双方的经济利益冲突的确存在。

社会主义的法律与现代西方法律,在我国当下的法律体系中同时存在。70年代末以来法律制度的变迁,两者的冲突不断显现。可以说,每一次政治和经济的变迁,都会引起社会主义法律与西方现代法律之间的冲突。宪法及修正案中市场经济成分与国有经济成分的比例关系,罪刑法定主义与劳动教养制度,盗窃私人财产与盗窃国有银行财产的差异,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取得时效的个人财产保护与国有资产流失疑虑的争论,发现物归国家所有与归发现者所有的财产性质差异,太阳能为人类共有财富与属于国家所有的争议,城镇化拆迁中个人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征收的冲突,都体现了两种法律理念之间的冲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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