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文化冲突与融合(3)

中国法治的文化冲突与融合(3)

三、“社会主义法律”与“中国固有法律传统”的排斥与融合

社会主义法律在中国的确立,自然追溯到新中国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有兼容的一面,如两者都强调集体利益至上和大同社会的理想。也有冲突的一面,比如社会主义法律强调人民之间的平等,强调对妇女和劳动者的保护。法律上的平等在古代中国是不可容忍的,古人强调的身份等级与权利分配上的差异。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旧的“六法全书”被废除,1952年的司法改革确立了司法活动中的社会主义原则。建国初期,中国还聘请了苏联的法律专家来培训中国的法律人才。从那时起,根据地法律的红色传统,宪法、劳动法和婚姻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政党政治在中国法律活动中的特殊角色和地位,一直是中国法律社会主义性质的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的理论,我们可追溯到马克思。马克思也有其思想的渊源,卢梭的平等理论可以解释其中的变化。在古代社会,人们之间是平等的。当私有制出现之后,人们之间的平等状态被打破,社会有了贫富的不均。富人为了使这种不平等合法化,于是制定出法律来固定这种不平等。不平等于是进入了第二个阶段,社会上有了强者与弱者,这是政治上的不平等。为了恢复人类原本的平等,就要通过暴力的方式摧毁不平等。卢梭的平等理论被马列主义所批判地继承,后来发展出资本主义形式的平等与共产主义的实质平等理论。封建主义的特点是不平等、资本主义的特点是形式的平等、社会主义要实现实质的平等,这既是社会主义的平等原理,也是当今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般说理。在法律领域,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思路都是如此,其中还西方曾经流行过的批判法学,以及如今的女权主义法学和种族批判法学。

以法律平等为例,中国传统法律强调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权利,而社会主义则既反对法律形式上的不平等,又反对法律实质上的不平等。在这一点上,中国传统与社会主义之间矛盾是突出的。以法律的视角看,中国近现代反封建,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法律平等展开的。在古代中国,一位官宦之家的家长,对外为朝廷命官,享受法律规定的特权,比如八议、官当、赎、不躬坐狱讼;对内为一家之长,对子女和奴婢行使家父权,妻子只有一个,但是妾无定数。“亲亲尊尊”的精神渗透到了法律的每个细节,法律反过来又强化了社会的不平等和政治上的特权。这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下法律传统的状况,其中,在家庭领域,父与子法律地位不平等,父与妻妾地位不平等,妻、妾和奴婢的地位不平等;在政治领域,官僚与平民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家父的特权和官员的特权已经在法律层面被消除,宪法和法律确立了法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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