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文化冲突与融合(5)

中国法治的文化冲突与融合(5)

五、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文化包含了法律的元素。法律规范是文化的客观载体,法律理念是文化的主观动力。法律规范与法律理念的趋同与趋异,法律文化呈现纷繁的多元属性。以法律理念角度看待中国当下法律,它既有传统的中华法系属性,又有社会主义法律遗迹,还有现代西方法律的印记。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律的多元属性。

以共时角度看,中国法的三重属性之间,既有相互统一的一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中华法系传统与社会主义法律都基于社群主义,不同于西方现代法律中的个人主义;社会主义法律与现代西方法律都体现了现代法律精神,不同于中华法系的古代性;从中华法系传统到现代西方法律代表了人类法律从古代到现代的一般发展模式,不同于社会主义法律。从性质和分量上看,虽然西方现代法律在20世纪初期和中期曾两度侵入,但是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华法系传统仍然是中国现行法中的主体因素。

以历时性角度看,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法律传统各不相同,百年来循环“上场”:当国家目标趋向独立和强大的时候,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处于主导的地位;当百姓追求富裕和自由的时候,西方现代法律的优势得以彰显;当社会有序和安定的要求提到议事日程上的时候,复兴中华法律传统成为指导思想。从中国法律史上看:第一,近代以前,中华帝国国力强大、足以抵御外来侵扰,这时,中华法系生命力顽强,一直延续了几千年。第二,当帝国式微的时候,伴随着西方殖民主义,西方法律开始入侵中华帝国,于是有了清末宪政和修律。第三,清末民初,西方的法律与中华传统的法律存在着冲突,和谐的社会秩序并未得到确立和维持。民国时期,同时存在着公法与私法的不协调、中央与地方的不协调、法律与社会的不协调。第四,社会主义法律以其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特征建立起新兴的强制性的法律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傲立于世界。国家权力趋于集中,公民权利遭遇“瓶颈”,保护公民权利的要求因此尤为迫切。第五,近30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西方现代的法律制度登场。西方法律制度可以扩张个人的权利、提升经济的效率和增加私人的财富,却也遭到固有文化的抵制和公共利益至上的政治困境。

以法律文化的理论来看中国法律的属性,中国法律是三种属性的杂交合体。以前景预测来说,一个乌托邦式的理想法律帝国就这样产生了:三种法律属性的冲突部分会逐渐消失,共性的属性将会保留,三种法律固有属性中合理的成分会以转换的特殊方式存在。帝国皇帝没有了,但是,帝国法律的形态依然存在,中央权力仍然强大;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存在了,法律的形式平等与实质的不平等和平共存;漠视个人权利不再具有合法性,国家并不具有重于个人的优先性;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然首先是道德至上和公平至上,其次才是功利主义和效率优先;法律的外在表现是西方现代的法律体系,内在属性则是可兼容性的西式现代性与中国固有传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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