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研讨会召开

《慈善法(草案)》研讨会召开

11月30日,《慈善法(草案)》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专家学者共60多人参加了讨论。

《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此前,北京市社会法学会的专家和法学院的师生组成的课题组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读,并将征求到的意见汇总,由刘瑶同学在会上作了说明。与会人员围绕慈善法的立法宗旨、捐赠自愿原则、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的法人资格问题、慈善组织财产来源、个人募捐、慈善信托、无偿服务与非营利的关系、志愿者与劳动者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慈善立法是为了统一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规范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监管,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第一条立法宗旨是否应该将保护慈善组织和志愿者作为立法宗旨之一有待考虑,慈善法应该是主要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慈善组织往往会成为利益的侵害者,对其进行特别保护是否有必要;而志愿者只是服务者,在慈善活动中无偿提供义务性劳动,也不应该成为慈善法的主要受保护对象。

关于网上募捐的问题,讨论一直很热烈。现在的规定跟国家简政放权的大政方针存在冲突的。省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任何网站募捐,而在县级,或者社区的市级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只能在民政部门指定,或者建立的统一平台上募捐,应该让慈善资源能够继续沉下去,贴近基层、服务社区。而目前草案中以注册地行政级别来限定慈善组织网络募捐范围的规定,会加剧慈善资源上下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这会导致更多的新生的慈善组织都使劲往更高级别的,向去省登记,而不再去县级登记了。可否进行大的调整?就是只要它是合法依法登记,具有公募资格,它网上募捐不应该再区分登记的机关给它设定在什么网站上募捐。因此,这个条款可以取消掉。

草案的规定为个人募捐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提供了一个接口,可否规定存在特别困难,需要慈善帮助的个人和组织,允许其申请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共同开展公开募捐,该慈善组织经审核发起以特定人为受益人的公开募捐,由慈善组织监督募捐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事实上受益人(需要捐助的个人或组织)公开向募捐在一定范围更容易让捐助人信赖,对超出特定受益人特定需求的募捐资金应由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用于相同或相近目的。

关于捐赠票据的问题,应倡导使用电子化票据。小额捐赠的票据问题成为许多慈善组织的“不能承受之重”,实践中有设置捐款最低限额才开发票、提供票据的。笔者认为此问题可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即,应在立法中倡导电子化的票据。与此相关的,捐赠的票据怎么跟捐赠人的纳税扣除怎么关联起来,这可能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或者在实施细则里面完善。

“慈善信托”一章的内容是对《信托法》“公益信托”一章的继承与发展。慈善信托的认定应以慈善目的为核心,即慈善信托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或者社会中的部分公众。原《信托法》的公益信托一章并没有关于受益人的特定化的表述,但是立法释义和其他教科书基本均认为受益人必须不特定的,因此,只要在该次定义中没有写明“受益人可以特定化”,立法意见和学理意见应当自然地维持之前对于公益信托中的态度。

增加慈善信托的注册和公开募捐的核准,“慈善信托应当向慈善事业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以慈善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慈善信托从事公开募集的,应当经慈善事业管理机构事先核准。前述注册和核准信息由慈善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草案舍《信托法》之“批准”而用“注册”,对注册登记的具体内容及程序由法律另行细致规定即可。

由于向公众募集的慈善信托往往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需要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故而在公开募集前应当取得相关机构的核准,经核准后应当将相关事项予以公示。

第七章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这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基本规则,是慈善立法的一大亮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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