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四个关键问题

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四个关键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同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一并作出部署。两项改革犹如“车之两轮”,共同推动全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实施情况看,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显著,以北京法院为例,截至今年10月20日,全市法院共新收案件491418,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465106件,同比上升18.3%。全国法院的案件增长情况也大体相似。与此同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效则尚未真正体现出来,与去年同期相比,北京法院诉前化解纠纷的数量不升反降,今年1至10月份,全市法院共在诉前化解纠纷25088件,比去年同期下降57.5%。这种现象值得引起重视。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原因在于,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诉讼门槛,由于诉讼解决纠纷具有权威性、规范性、专业性,效率比较高、成本比较低,有相当部分的当事人不愿意再选择走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渠道,原本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的纠纷反而更多地进入诉讼程序。大量纠纷进入诉讼占据司法资源,一些原本不适宜通过诉讼手段处理的纠纷进入法院后不但审理难度大,还可能引发执行难以及涉诉信访等新问题。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法院未结案数量达到历史高点,如果这种状况长期持续,将影响矛盾纠纷的妥善快速化解,影响法院办案质效,损害司法公信力。面对这种困难局面,各级法院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必须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抓住改革的核心瓶颈问题,尽快使这项改革体现出实际成效。

一、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明确适宜非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类型

当前各地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投入不可谓不多,相关的纠纷解决渠道也不可谓不丰富,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这些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对哪些纠纷适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哪些纠纷适宜非诉讼方式解决不够明确。有些纠纷不适宜非诉讼纠纷方式解决,需要通过诉讼及时作出裁判,但相关部门投入大量精力开展调解工作,不仅个案调解效果不明显,还影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运行效率;相反,有的案件通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效果更好,但缺乏相关机制的分流,都集中到诉讼之中,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还降低了纠纷化解的效果。

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案件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找到正确的解决纠纷的机构。在明确案件范围时,要更多地从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效率、成本、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诉求,提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实践总结,可优先考虑以下案件适用非诉讼手段化解: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的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纠纷等。这类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有利于不伤和气,恢复和谐友好的社会关系。二是当事人急需救济,对纠纷解决时效性要求较高的纠纷,典型的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务合同纠纷等。三是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纠纷等。这类案件责任区分比较清楚,争议不大,及时调解解决可以降低双方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四是物业类、供热电合同等小额民商事纠纷。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这类案件大量涌入,通过类型化处理,有利于防止案件积压,及时地疏导矛盾。同时,由于涉及日常生活便利,当事人一般也都希望争议解决得越快越好。五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类型化纠纷,如:金融、保险、医疗、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等。这类纠纷市场化程度高,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自治管理组织的发育也较为成熟,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实现纠纷双方的合作共赢,也有利于构建行业运行秩序。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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