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不仅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小问题,它还是增强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大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应当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全局中思考执行体制改革和配套社会信用体系完善问题,唯有如此,“执行难”问题的彻底解决也才有可能。
增强司法权威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建设成效的评价标准之一。一个朴素的道理是:司法无权威则法律无权威,法律无权威则无法治。司法权威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司法执行率高、有威慑力是核心要素。因为,只有通过执行才能把司法裁判落到实处,执行率不高意味着司法裁决的实施率低,甚至是一纸空文,也就无从发挥司法定纷止争或者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是对司法权威最大的破坏。
长期以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的老大难问题,也是一大社会问题。最高法院曾概括司法执行五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实践中,很多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公正的判决,但很多判决得不到执行,无法获得赔偿,由于权利得不到救济,正义也无从实现。近年来,为了破解“执行难”,各地法院广泛开展了加大清理积案的活动,也进行了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执行难以及“老赖”盛行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缓解。例如,在2014年,为了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系统在2013年开展了规范执行专项活动,清理久拖未决案件;还建立了执行指挥系统,推进执行信息公开。但是,根据有关统计,201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41万件,同比大幅上升14.08%,实际执行率则为66.33%,同比下降12.53个百分点;执行标的到位率57.53%,同比下降4.8个百分点。
当然,单从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并不能全面反映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管2014年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都有所下降,但从国际的角度比较,我国的实际执行率已经是比较高的水平,而且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也无法做到接近100%的程度,因为很多案件的当事人确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尽管执行评估指标大幅下降,但通过各种措施,多年来的执行数据更趋于真实,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执行难问题,实际执行效果是趋好的。那么,为什么社会各界对判决执行仍有较大意见?为什么学术界对执行体制仍有较多意见?实际上,公众对执行问题意见较大的根源是当前对故意逃避执行的当事人的处罚和制约手段不足,众多“老赖”故意不执行生效判决又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使得弱势群体利益严重受损。很多有能力履行判决的当事人一方面故意逃避执行,另一方面仍然在大手大脚地花钱,进行各种各样的高消费活动,这是社会公众最不满意之处,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伤害。
同时,公众对执行有较大意见也在于法院执行系统存在腐败现象。由于法院执行与财产直接打交道,而且执行的强度大小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所以执行环节成了腐败重灾区。目前,执行队伍工作作风也有待改进,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个别法院执行部门窝案、串案问题严重,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坏。
为了有效解决司法判决执行问题,早在1999年中共中央就下发[1999]11号文件,力图根治“执行难”顽症,同时,法院系统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创新了许多执行方式方法,如开展清理积案活动,搞执行风暴、零点行动活动,引入执行联动机制、设立悬赏执行制度等。但实践证明,执行工作方式、方法的革新对“执行难”的解决有积极意义,但不是治本之策,关键还是要理顺执行体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违法失信惩戒体系。总之,“执行难”是我国法治建设仍需不断推进以及司法不独立、司法无权威等体制性问题的外在表现,其解决既依赖于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执行体制的改革,也有赖于社会信用体系、执行制度创新等具体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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