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这意味着执行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决定》提出的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是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地方法院陆续将执行工作从审判庭分离出来,交由专门设立的执行庭来负责。现在,全国四级法院均全部成立了执行局,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的分离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决定》关于“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既是对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的肯定,也体现了进一步推进审执分离改革的决心。关于下一步审执分离改革的具体方向,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争论都比较大,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彻底外部分立”,即整个执行工作从法院分立出去交给其他的司法或行政部门负责。二是“深化内部分离”,即认为目前法院内部的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分离不够彻底,应当进一步深化内部分离。目前,行政判决的执行工作很多还在行政庭,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很多还在刑庭,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都由执行局来统一行使,所以,法院内部的审执分离尚不完全,推动审执分离的工作重点应是在法院内部审判和执行进一步的分离。三是“深化内分、适当外分”,“适当外分”是将执行工作的一部分交由法院以外的其他部门来做。例如,《决定》中提到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应当将法院负责的死刑执行交由司法行政部门来负责;财产刑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等,也应当交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来负责。从解决民事诉讼中比较突出的“执行难”的角度以及预防执行领域的腐败现象的角度出发,民事诉讼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应当是最关键举措,这种分离的本质是司法裁判权和行政性质的执行权的分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外部分离”应当是最终的目标,而从现阶段的改革的综合条件分析,“深化内分、探索外分”应当是比较可行的改革路径,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执行工作,探索由法院执行机构转交司法行政部门来执行。
除了执行体制的改革以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违法失信惩戒体系的完善、具体执行机制的创新,也应当是下一步努力的重点领域。首先,应当推进执行公开,以方便当事人查询执行状况,和监督执行权正当行使。比较重要的是进一步推进被执行人信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流程信息、执行裁判文书信息公开服务。其次,应当进一步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以有利于完整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采取执行措施。这方面已经有比较大的突破,例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执行指挥系统,与21家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线连接,并为全国2000多家法院开通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绝大多数高级法院也已建成辖区法院三级联网“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再次,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应当进一步加大“老赖”曝光力度,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信息公布在网络上,同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有效的措施限限制其出境、招投标和高消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45万名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34%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义务。这充分说明了失信惩戒制度的作用,下一步应当研究制定专门的规定,使惩戒制度于法有据。最后,严肃执法,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严格追究刑事责任,运用刑罚手段维护司法的权威。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都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依法定罪量刑。
见微知著,“执行难”反映的是司法权威亟待加强的大问题,其治理是涉及诸多部门和领域的系统工程,应当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中来筹划。我们应当认识到,判决执行不仅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小问题,它还是增强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大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应当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全局中思考执行体制改革和配套社会信用体系完善问题,唯有如此,“执行难”问题的彻底解决也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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