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职业培训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根本举措。《建议》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从学习到工作各阶段、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职业培训体系,实现培训对象广覆盖、培训类型多样化、培训等级多层次、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管理规范化。
强化对重点人群的职业培训。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坚持就业导向,强化服务,提升质量,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技术工人培养模式,继续深化校企合作办学,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探索职业培训包教学,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着力提升技术工人教育的质量。
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大局,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健全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完善职称评定制度,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职工和企业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建议》提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企业用工管理;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自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制度、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渠道,推进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商制度化;进一步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组织体系,创新组织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作用。
强化劳动纠纷调处。进一步健全畅通有序、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注重发挥协商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健全裁审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健全集体利益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坚持受理举报投诉和主动监督检查并重,逐步扩大主动监督检查覆盖面;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和基础服务设施,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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