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干部欺上瞒下的公共治理机制(3)

破解干部欺上瞒下的公共治理机制(3)

构建立体化的公民监督机制,实现有效监督

在现有的监督体制中,对官员的监督主要依靠内部监督(上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存在着不少监督盲点和死角,也存在独立性不足、互相包庇、效果有限等弊端,给官员欺上瞒下留下了空间。公民监督是体制内监督的有力补充,其无所不在、具有广泛性,且监督方式多样、成本低廉,如果与其他监督形式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就能够使欺上瞒下的干部无藏身之所。同时,对其他干部也能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相关调查发现,一些干部欺上瞒下行径之所以败露,多源于公众的检举揭发。公众举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官员欺上瞒下的重要信息渠道。官员的各种欺上瞒下行为,如隐瞒安全事故、侵吞上级拨款、公款吃喝“换法子”、简政放权“明放暗不放”、包庇腐败、虚报政绩、统计数据造假等,无论有多隐蔽,都不可能逃脱公众的“火眼金睛”。要有效发动公民参与对官员欺上瞒下的监督,健全公民监督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当前,公民监督存在诸如监督意识淡薄、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制度不完善、有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监督意见落实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公民监督更好地发挥作用。

健全公民监督机制,重点是构筑立体化监督,包括通过公民教育、媒体宣传、物质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公民的监督意愿,让公民放心监督、主动监督、理性监督。再就是进一步完善公民监督的相关制度,如听证制度、评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官员问责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等,切实保障公民的监督权。还要规范和发展以网络曝光、网站举报为主要形式的网络监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网络监督平台,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并推进网络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有机结合。此外,聘任特邀监督员,对官员进行监督。特邀监督员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业务培训,向社会公开其履职情况;加强公民监督意见办理工作。对公民提出的监督意见登记建档,限时办理并给予反馈,全过程实现公开透明。

构建有威慑力的惩戒机制,加大惩戒力度

从公共选择的观点来看,干部并非都是道德完人,他们同样是有私心、有私利的理性经济人,其行为考虑基于对成本与收益的衡量。若欺上瞒下的收益大于成本,则选择欺瞒。反之,则选择诚实守信。欺上瞒下能给干部带来巨大的收益,包括奖金、职务晋升、社会名望等,同时也存在被查处、惩罚的风险成本。若查处的几率高、惩罚的力度大,那么理性的干部将不会做出欺上瞒下的行为,反之则相反。当下对于干部欺上瞒下缺乏有力的查处和惩罚。由于监管疏漏,很多欺上瞒下的干部未被查处、惩罚,甚至还顺利地升迁。还有一些即便被查处,但惩罚的力度也很小,达不到震慑的作用。例如,一些干部被查处后仅停职一段时间后又回到原岗位,或是换个地方继续任职。查处和惩罚不力导致干部的自利冲动缺乏强有力的约束,让干部产生侥幸心理,依旧选择通过欺上瞒下获取政治资本以及经济利益。由此,有必要构建官员失信惩戒机制,对欺上瞒下的干部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严惩,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能够警示、威慑干部,将其欺上瞒下的动机扼杀在萌芽状态。

构建失信惩戒机制,重点是提高威慑力。一是要建立健全官员问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欺上瞒下纳入问责范围,并明确其认定、惩处和管理,使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二是要加大对干部欺上瞒下的查处力度,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发现问题马上就查、一查到底,对干部欺上瞒下的行为零容忍。三是要完善失信惩罚手段,严厉地惩戒欺上瞒下的官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立处分跟踪制度,确保惩戒落实到位。四是要选编干部欺上瞒下的典型案例,采取读本、展览、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让广大干部引以为戒,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

(本文作者分别为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浙江大学公共管学院博士生,宁波市人社局培训中心科长;本文获得2014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资助,立项批准号:14JZD005)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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