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干部欺上瞒下的公共治理机制(2)

破解干部欺上瞒下的公共治理机制(2)

构建刚性的信息公开机制,促进信息共享

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要求各级政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虽成效明显,但大量的政府信息仍未得到及时、准确、完整、主动地公开。如预决算的具体项目和具体支出用途、官员的详细履历、公共资源配置详细信息、公共服务事项详细信息、重大建设项目详细信息等。这与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存在较大偏差,成为干部欺上瞒下的温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整理分析,可以发现,无论何种形式的欺上瞒下,干部都是利用了自身的信息优势地位欺骗上级、糊弄公众。例如,在征地拆迁中,基层政府采用“化整为零”报批、伪造村民签字同意文件等手段,骗取上级的土地审批,擅自降低补偿标准,挪用、贪污补偿款,进行违法违规地强征强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倚仗的是与上级、公众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上级不了解基层情况,村民不了解征地拆迁相关信息。若信息公开透明,那么基层政府便很难欺上瞒下、以权谋私了。完善信息公开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破解干部欺上瞒下困局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公开,使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准确、全面的政府信息不但可提高公众对干部的监督能力,及时发现干部欺上瞒下的行为,让欺上瞒下的干部“无处遁形”,而且也能够打破干部的侥幸心理,自警自励约束行为,不敢欺上瞒下。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重点是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切实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具体措施包括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提高其权威性和对政府的约束力,明确限定不公开的范围;制定行动计划和时间表,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重点领域包括权责清单、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官员个人信息等;完善监督救济渠道。建立公众评议制度和委员会审查制度,定期评议、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改进现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扩大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受案范围,并合理配置举证责任。

构建规范的信用档案管理机制,强化正面激励

近年来,为官员建立信用档案已有一些探索,社会各界也呼吁尽快建立完善官员信用档案,但实践中却遭遇了诸多障碍,如信用观念淡薄、信用信息收集困难、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滞后等。从已建立的信用服务网络平台来看,官员的信用信息尚未能够征集入库供公众查询。建立信用档案机制,将官员的信用状况真实记录并公之于众,能够为公众监督提供信息和条件,为考核、晋升、奖惩等各项干部管理提供依据,有助于激励干部的守信行为,惩罚其失信行为,在政府内部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气,有效地遏制干部欺上瞒下的风气。官员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官员的基本信息、守信记录、失信记录、信用等级。干部欺上瞒下的行为,作为失信记录记入档案,终身保存,影响其个人声望、未来职业发展等。信用记录良好、没有污点的干部,将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提拔重用,并得到公众的赞誉。这对于干部来说,有着巨大的正面激励作用。

建立信用档案机制,重点是注重统一规范,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官员信用档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明确官员信用档案的建立、管理以及公布、利用办法,明确相关主体的权责。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干部的信用观念,提高干部的信用意识,使其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配合信用档案的建立,努力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建立官员信用档案统一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和数据中心,制定统一的标准,对散存于不同单位部门的官员信用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和利用。建立官员信用评估制度,由专门的机构,定期对干部的信用状况评定等级,并及时反馈给他们,向社会公示以及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建立官员信用档案公众查询制度,打造专门的网络信息平台,公布干部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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