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既要鼓励创新,又要规范发展

网络支付既要鼓励创新,又要规范发展

网络支付的分类管理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自今年七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推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第一个正式出台的针对具体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因此《办法》不仅对于非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还对于其它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乃至其它“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带有明显的示范价值。

五个月前,央行公布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消息刚一出来就刷爆了朋友圈,众说纷纭。有各大支付机构面对限制性条款的鸣冤叫屈,有代表着各路利益团体的大V们有意无意的误解评论,更有各路专家官员们的被动解释,一时间成为媒体热点。总体来看,修改后的《办法》在多方面进行了完善,使其相对更加完善。

《办法》分为七章(总则、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四十六条,全方位地针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明确了监管要求。

首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以服务电子商务为主,和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市场定位,同时明确其支付的资金来源为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的支付账户。《办法》要求支付机构明确告诉客户,其支付账户的余额不同于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预付价值取决于支付机构的信用水平。

其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金融业务;同时也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三,《办法》明确要求支付机构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尤其是经过修改后的《办法》将原先的两类个人支付账户扩充为三类,增加了客户身份核实方式的灵活性。长期以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支付机构重视的是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而新兴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却强调提升用户的支付体验。这两者之间,在任何一个给定的技术水平下,都属于“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双方各持一词,消费者也左右为难时,《办法》给出了一个有效而可操作的折中方案,即把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根据身份核实方式的由简入繁,对应的账户余额付款功能和限额也由低到高。这就给了用户以多种选择。用户可以选择操作便利但安全程度低的账户,但是对账户支付的额度就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以控制风险。用户如果需要大额支付,则可以选择那些安全程度高,不过支付体验不那么良好的方式。这种兼顾各方偏好的管理模式是值得提倡的。

最后,修改后的《办法》还增加了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那些被评定为较高类别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便捷性。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