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3)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3)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领导干部乃至社会公众都应当具有的法治能力

法治能力由具有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两个方面能力构成,包括特定主体对法治思维素养的具备和对法治方式的选择。法治能力要求相应主体,一是要具有法治思维,二是要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应该是一定主体常备的思维模式,它是指运用法律的原则、精神、制度、规范来进行分析、判断、推理,最终做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文化思维、道德思维等并列。它不取代其他思维模式,但其必不可少。领导干部在具有其他思维模式的时候,不可缺少法治思维这一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应该是常备的素养,不可能临时具有。但是法治方式却是可以面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选择的。法治方式很多,在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人们可以运用相互协商来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来解决,还可以申请仲裁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些方式都可能解决矛盾纠纷,都是选项,但具体选择什么,当然是基于各自不同的情况,由相应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这就是法治方式的可选择性。不同方式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法律程序要求、法律效力状况和法律后果情形,因此如何选择最好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就成为相应主体法治能力的体现。

法治能力的培养日益成为全社会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在现代社会,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该具有一定的法治能力。至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不具备应有的法治能力,就无法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和使命。法治思维能力,是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构成部分。要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是重要力量;要建设法治国家,领导干部是坚强的支柱。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提升自己的法治思维能力。领导干部在立法、执法、司法乃至各种社会组织中担负领导重任。在立法上,担负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任;在执法上,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司法上,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上感受到公平正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的领导干部必须提升自己的法治能力,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在各种社会组织的领导干部,同样必须具有相应的法治能力。依法办事、普遍守法,已经成为对每一个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要求,也必然要求领导干部自觉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法治能力。这就为我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将法学课程的设置与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提升结合起来,使领导干部因接受培训而使其法治能力得到提高,能够很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完成自己的领导工作。

法治在根本上是依法治权,落实到依法治官。但是法治并不仅仅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法治最深刻的根基在社会,法治最伟大的力量在人民。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法治的建设者和实践者。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否依法办事,能否自觉服从法律,是一个社会能否法治化的最终决定因素。因此,作为一般的社会成员,要很好地从事社会活动,参与社会生活,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法治能力。没有这样的能力,作为公民自己的活动能力、法治水平也会受限。法治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的任务,也是法治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要求。法治能力是一个公民在法治社会中依法办事、享受权利、幸福生活的必须。这也为我们普遍的社会文化建设提出了要求,必须将公众的法治能力的培养作为其重要内容加以强化。

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领导和群众,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我们理当也必须以此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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