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十三五”规划建议的重要内容,它准确指出了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路径和重要保障。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

中国近代以来的现代法治发展已经百年之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已有60多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认这一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中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部署,在未来5年中,将加强执政党建设,继续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依法治国理政、依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在立法上将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行政上,将强化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在司法上,将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强化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在守法上,将努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客观现实必然会提出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

依法治国要得以全面推进,必须在谋划工作时运用法治思维。在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治思维。第一,必须具有法律至上的思维。法律具有崇高的地位,必须牢记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把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上加以尊崇,自觉遵从法律,服从法律。第二,必须具有法律程序思维。程序本身就十分重要,不以规则不成方圆。但中国历史上法律程序观念淡漠,因此在当今中国特别强化程序意识就具有独特意义。法定程序必须遵从,不可或缺与遗漏,必须步步到位,全面落实。第三,必须具有法律平等思维。要自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以待人,平等以律己,不耍特权,不谋求法外利益。任何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承担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也不能被歧视。第四,必须具有权力制约思维。制度上要为依法用权提供法律制度,推进依法用权。权力拥有者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第五,必须具有法律责任思维。用法律责任机制倒逼严格执法和普遍守法。法律责任意识中包括对失职责任与渎职责任的认识。任何失职或渎职的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了法律责任思维,就能够更好地自觉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要得以全面推进,必须在处理问题时运用法治方式。各级领导干部随时都可能遇到各种亟需解决的问题。对于各种问题的解决,都可能作出方式上的选择,所有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法治要求,而不能违背法律、破坏法治。首先,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才可能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在一个法制完备的国家或社会之中,对许多问题的解决,法律除了具有实体规定之外,都有程序要求。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就首先要依照法定程序来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其次,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才可能得到当事人和相关主体的认同。当事人之间要协调某种法律关系,或者要解决某种矛盾纠纷,都必须具有某种共同认可的制度规则和解决机制。只有这种规则和机制都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才可能得到各方当事人的拥护与支持,才可能息讼罢访,彻底化解或者消除矛盾纠纷。法治能提供那种共同认可的规则和机制。再次,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问题才可能被彻底解决。既要解决问题,又要不留后遗症,使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唯一的办法就是依法解决。否则不断的上诉、申诉、上访、控告就会随之而来,反而会占用我们更多的时间,使国家和社会支付更大的成本。最后,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领导干部才能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有许多领导干部解决矛盾纠纷的出发点和目的追求都是好的,但方式违法,结果事与愿违。不但问题解决不了,甚至还将自己置于了违法境地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实在令人扼腕叹息。为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我们必须学会并很好地运用法治方式。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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