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形象公正的重要意义

法官形象公正的重要意义

原题:谈谈法官的形象公正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而这一任务的实现有赖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更高标准和要求实现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必然需要针对实践的发展,结合新形势不断拓展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是一个古老且恒久的话题,并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司法程序曾经被认为仅仅是为实体公正服务,但是现在人们已经逐渐认可程序公正的独特价值;同样,司法形象也曾经被认为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礼仪,但是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司法实践的体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认识到司法形象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一样,有着深刻内涵和独特价值。笔者认为,司法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如果形象公正缺位,就很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法官不仅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还要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形象体现公正。

一、何谓形象公正

笔者认为,司法形象是指人民群众对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和业外活动中各种行为的综合感知和评价。具体到法官而言,法官形象公正,是法官形象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及其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产生信赖,排除合理怀疑。

广义上看,形象公正包含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中。狭义上看,形象公正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价值,且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相辅相成。一方面,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形象公正的前提与基础,案件的审判如果实体或者程序存在不公正之处,法官形象不可能公正。另一方面,形象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现的重要保障。法官的形象体现的是法官的品质,而法官的品质影响着当事人能否信赖这个法官,进而信赖他的裁判。形象公正不能代替司法公正,但是形象公正有助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也有助于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从内涵上看,形象公正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中立且专业的形象。中立是司法权的基本属性之一。中立的形象要求法官注意节制,平等对待诉讼两造,在作出裁判之前不对裁判结果作任何倾向性的评价,更不与单方当事人做非正当性接触。但同时,中立并不是完全消极,而是要通过精湛的业务能力、丰富的审判经验、娴熟的司法技能,引导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开展辩论,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唯有专业的引导,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义上的中立,才能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

高效且耐心的形象。中国古代有“淹狱”一词,“淹”字准确表达了“久拖不决”给老百姓带来的无奈与悲哀。司法的迟疑绝不仅仅是衙门作风问题,而可能被误解为以时间来换取运作的空间,削弱了当事人对于司法的信赖。因此,法官应当尽可能以最少的时间投入,迅速有效解决纠纷,作出裁判。但同时,高效并不以牺牲耐心为代价。耐心是司法理性的一种体现。英国大法官培根曾说过:“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耐心的倾听,本身对当事人就具有稳定情绪、抚平悲伤的功能。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庭规则、不是无谓重复的啰唆,就尽量不要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张弛有道的法官,才可能是形象公正的法官。

威严且亲和的形象。法官的威严来源于法律的神圣和审判的庄严。不管是坐堂问案,还是田间地头,不管是司法调解,还是诉讼服务,只要是履行司法的职责,就必须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但同时,司法的威严绝不意味着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生冷硬横。法官对待当事人谦逊有礼、宽厚克制,语言规范、语气平和、语调适中、语句连贯,才能体现严肃、庄重、礼貌、耐心,才有助于人民群众感受到国家的包容、正义和权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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