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家庭政策(2)

欧盟的家庭政策(2)

第三,颁布亲职假指令。亲职假指令规定了最低水平的强制性实施标准:要求成员国确保雇主能够给予刚生育完孩子的父母以最低三个月的无薪假期;收养孩子的父母,在其养子女年满八周岁前也享有同等权利;成员国通过其法律与(或)集体协议决定休假资格及应用程序;成员国与(或)社会伙伴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人不会因休亲职假而被解雇;工人有权在亲职假结束后恢复以前的或相似的工作;成员国与(或)社会伙伴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工人抽出部分工作时间以应对不能预见的家庭紧急情况。

通过亲职假指令的颁布,欧盟首次将缓解在职父母的双重负担问题法制化与固定化了。较之孕产妇保护指令,亲职假指令因其同时针对男女两性,且强调休假权利原则上个人化的特征,而更具有思想上的进步意义。它赋予欧盟统一各国亲职假最低水平的法定权力,是欧盟在构建家庭政策进程中所取得的重要突破。

在确立政策框架后,欧盟一方面颁布官方文件,总结督促政策的执行情况。1998年2月,欧洲执委会发布儿童照料建议的贯彻情况报告。1999年3月,发布孕产妇保护指令贯彻情况报告。2003年6月,发布亲职假指令贯彻情况报告。这些报告既肯定了成员国执行政策进程中所取得的经验与成就,也指出了执行进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为政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欧盟还根据形势需求增添了新的政策内容。1997年12月,发布非全日制工作指令,提出要建立有利于“男女协调家庭与就业”措施的必要性。1999年1月,发布固定条件工作指令,提出要有助于“提高工人生活质量”和推动“男女平等机会的改善”。2006年7月,发布在就业与职业中实施男女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原则的指令,旨在简化、现代化并融合现存的就业与职业领域的男女平等待遇立法,明确禁止任何基于性别立场的歧视,提出实行陪产假和收养假。2008年10月,发布产假建议,延长了产假的最低时长,要求强制休产假,保证工人重回工作岗位和要求灵活工作时间的权利。2010年3月,发布实施亲职假修订框架协议指令,规定延长亲职假时长、承认亲职假结束后重回工作岗位的权利、给予休假者更大的保护。以这些指令和建议为主在欧洲确立的灵活就业形式规范,较好地解决了儿童照料设施缺乏与双职工家庭增多之间的矛盾。此外,灵活就业形式的非歧视原则和就业与职业领域的平等待遇原则的规定能较好促进男性对此方式的利用,从而有助于男女更平等地分配家庭照料事务。这些法律文件保护了仍主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的劳动权益与平等待遇,从而为妇女当然也包括男性选择非全日制工作来解决工作与家庭的矛盾创造了条件。

总之,欧盟通过强化自身的组织与服务功能巩固了政策框架体系,并通过制度建设与政策更新促进了框架体系的调整与完善。家庭政策逐渐成为欧盟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支柱,表明了欧盟建设“社会欧洲”“人民欧洲”的决心与态度,也反映了欧盟对于“社会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不可缺少的部分”的认识渐趋明朗清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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